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在對新華社記者談到醫療事故鑑定時說,爲保證鑑定工作的科學、客觀、公正,國務院新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設置了專家鑑定組成員的迴避制度。 條例規定,專家鑑定組成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即: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 系,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據記者瞭解,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關於迴避制度的規定只有一句:鑑定委員會成員中,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者與醫療事故或事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新條例則對迴避制度明顯細化。 此外,條例還對參加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作了給予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記者朱玉、王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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