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療事故鑑定所必須的證據材料——病歷及相關材料,今天新華社受權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給了患者明確的說法:患者有權複印及複製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在場。 是否提供病歷一直是醫患雙方爭執的原因之一。以往,爲了爭奪病歷以備在之後的法 律訴訟中處於主動,有些患者甚至採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歷。現在,新條例規定,不僅塗改病歷等行爲被嚴厲禁止,而且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爲患者提供複印病歷資料服務的將被責令改正,甚至,相關責任人可能因拒絕患者複印病歷、未按要求書寫保管封存病歷的行爲將受到行政或紀律處分。(記者朱玉、王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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