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5日播出的《東方時空-時空連線》節目中,記者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採訪了衛生部副部長朱慶生。以下是採訪實錄:
主持人:朱部長,非常歡迎你走進我們的演播室,這次條例出臺,可以說是引起了人們特別廣泛的關注,究竟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我們要修改過去的方法,出臺這樣的條例?
朱:國務院在1987的年時候,曾經頒佈了一個醫療事故處理的辦法,這個辦法頒佈以後,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着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們國家法制體系的逐漸完善,人們的法制意識在提高,現在回過頭來看,原來的辦法,與現在的時代的發展不相適應,需要重新頒佈一個新的條例。
主持人:朱部長,其實這些年來,大家無論是在媒體上,還是平常的街談巷議裏頭,都在面對很多的談論醫患感到,談論很多的醫療事故,這個不斷出現的廣泛的關注,是否也是我們條例出臺的一個背景
朱:應該是這樣。現在來講,因爲隨着我們醫學科學的發展,隨着我們國家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就醫的要求越來越高,隨着科學的發展,很多新的技術,新的設備的使用也出現一些新情況,確實來講,在我們現在的社會環境,包括我們醫療衛生系統,在服務上還有不盡人意的地方,人民羣衆還不太滿意,有必要國家出臺這麼一部法規,來進一步規範醫療事故的處理,何況原來的條例從87年到現在15年了,也需要進行修訂。
主持人:其實好多人是這樣議論,在過去解決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方面,很多的患者出在弱者的地位,這次我們出臺新的條例是否會使患者和醫院之間有了比較平很的位置,他的宗旨和原則是什麼
朱:相對來說,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與患者相比來講,患者處於弱勢地位,醫療服務有不對稱性,病人掌握的醫學科學的知識,跟醫務人員是不對稱的,但是他求醫和治病的願望很迫切,所以在客觀上來講有這麼一個差距,也是醫療工作跟其他不相同的,他自身特點的一個方面。所以在這一次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更加註重了對患者權益的保護,在條例中,病人對醫療事故的處理髮生爭議的時候,可以有三種選擇的辦法,一個他可以通過相互跟醫院協商的辦法,也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處理,行政處理,第三種來講,他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諸於法院來解決。另一方面來講,這次也規定了衛生行政部門,不再作爲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部門。
主持人:其實過去老百姓的話來講,孩子這兒有問題,父親來負責鑑定,這樣的話,旁觀者,或者患者就會覺得這會公平嗎?
朱:對,所以這個方面來講,明確規定醫療事故的鑑定,由醫學會單獨組織專家,獨立進行鑑定,衛生行政部門將不再負有組織醫療鑑定的職能。
主持人:他是一箇中立方
朱:他是中立方,他也是要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既要對病人負責任,也要客觀地科學地公正地實事求是地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負責任,應該是一個客觀的、公正的這麼一個立場,第三點病人可以索取有關的病歷資料。過去都是在醫院或者醫務人員掌握,病人比較難以取得有關的病歷資料,現在規定,病人可以有權複印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制,醫囑單,還有手術記錄,麻醉記錄,各種的檢驗單,各種特殊檢查的報告等等,凡是客觀反映病人病情的病歷資料都可以由醫院方給病人提供複印。
主持人:這是不是等於反過來,其實也要求我們的醫生,必須詳細和客觀如實地填寫這些所有的醫療的文檔。
朱:對,這是非常重要的,這是在條例中也非常明確地提出來,醫務人員必須要實事求是地,客觀地準確地反映病人的病情,另一方面要客觀地記錄病人病情的變化,以及你治療的一些措施和意見,而且來講,一旦發生了醫療事故的爭執,你不能塗改,也不能隱匿,甚至毀壞,另一方面來講,像我們有時候搶救病人的時候,因爲當時時間特別急,全部精力都集中在救治病人上,所以在這次條例規定,在搶救病人結束後6個小時以內,必須將當時搶救的過程,各種治療措施,以及病人病情的變化,補記在搶救記錄上,而且要註明是補記的,所以這方面就是像你剛纔講的,要求我們對病歷,要記得客觀,要如實反映,而且要及時,要準確,不容許任何有塗改,有隱藏,甚至毀壞病歷。另一方面來講,病人如果需要有關方面的病歷資料,要在複印的時候,要在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在場的情況下,來進行復印,這樣就保持了大家一個平等的公開的這麼一個狀態。再一個方面來講,如果說是發生醫療事故,發生有爭執的時候,還有死亡病例討論,疑難病症的討論,或者疑難病例的會診,上級醫生在查房的時候,對病人的病情的分析,以及大家在病人的治療過程中,大家對這個病人病情的治療的分析意見記錄,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的爭執時,醫院要在病人或病人家屬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將來要把這些有關資料交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時候,要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啓封。封存或者啓封都表現了一種公平的、公開的對雙方負責的這麼一種態度。
主持人:朱部長其實條例因爲剛剛出臺,大家也都需要一個消化的過程,大家當然都非常關心,首先比如說出現了醫療事故,過去可能是醫療機構這一方來負責鑑定,大家心裏就會有一種不信任,及時你鑑定是對的,都懷疑這事出在你這兒,你又是鑑定方,不一定對吧,但是這回我們選擇了第三方,中立的醫學會來進行鑑定,他真正得好處什麼,他是否能真正地做到中立?
朱:應該說醫學會他是一個醫學的學術組織,是一個社會中介組織,彙集方方面面醫學專家的這麼一個組織,鑑定工作是由醫學會單獨組織,另一方面在醫學會的組織下,由醫患雙方來隨機抽取專家。
主持人:我是患者的話,或者患者家屬我也有權利
朱:抽取,而且來講,是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我覺得我要抽張三,或者李四,醫療機構來講,他也可以抽取專家,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據需要,不但可以抽取本地的,比方北京發生醫療事故,我可以抽取北京的專家,而且可以跨地區,我可以抽上海的,也可以抽取南京的。專家庫裏不但有醫務人員也有法醫,所以這次對專家庫的建立有一個明確要求,要求這些專家,他的業務素質比較好,職業道德也比較好,而且要具有三年以上的聘任的高級職稱的專家,也就是說,符合這個條件的法醫,也同樣被列入專家庫中,因爲有些病人的死亡,或者將來病人殘疾的等級的鑑定需要法醫參加,而且在抽取的時候,醫患雙方是對等的,而且又是隨機抽取,醫學會作爲中介組織,客觀地獨立地來進行工作,跟過去鑑定方法相比較,他最大的優點就是您說的獨立和客觀,應該保持公正,而且是公開的。另一方面,無論是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也好,或者從患者方也好,都要提供相關的資料。
主持人:都有這個義務
朱:都有這個義務來提供相關的資料,然後供專家來進行鑑定,還要積極配合專家的鑑定。
主持人:朱部長,其實大家聽到了剛纔一個,你講到了,剛纔我們的醫生必須如實地客觀地詳實來填寫各種醫療的文檔,而患者呢,在這次條例中,他擁有了一個可以複印獲取這個資料這樣一個渠道,跟過去不能獲取,您覺得患者最大的利益獲得主要在那些方面,主要有什麼好處?
朱:這個主要就表現了我們整個醫療事故鑑定工作的透明度,從這個方面來講,增加了透明度,實際是保證了鑑定的公正和公平,病人的利益,在醫療救治過程中,受到了損害,他有權利獲得這部分資料,而且憑據這一部分資料,來取得醫療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或者是向法院進行申訴,我覺得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這項工作的透明度,更大的程度尊重了病人來索取有關醫學資料的這種權利。
主持人:另外可能有了這種權利,我的直觀感覺就是也形成了一種監督,這種監督是,我是患者,或者是他的家屬,可能我不懂醫學方面的東西,但是我能複印出來,也許我能找個專家,對醫院的行爲,或者對鑑定方都是這種監督。
朱:對,有這種監督的作用,除了我們醫院內部的醫療各項規章制度的監督外還要接受社會監督。
主持人:我們注意到,這次新的條例出臺之後,跟87年的方法,相比較的時候,我們把醫療事故,由三級分成了四級,爲什麼做了這樣的變動
朱:原來的醫療事故是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又分成不同的等級。這次取消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的區分,統一定爲一二三四級,一級事故來講,就是造成病人死亡,或者重度殘廢的,二級的就是造成病人中度殘廢,造成病人嚴重的器官功能障礙,第三種是造成病人輕度的殘廢,造成病人一般的功能障礙,第四級來講,由於我們醫療的事故,造成病人明顯的身心損害的,不分責任事故或技術事故。因爲過去來講,責任事故,處理是比較嚴的,重一點,技術事故來講,處理就比較輕一點,現在取消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這個區分,而一律劃分爲四級,這樣能更加客觀地公正地來處理醫療事故,更好地維護病人的權益。
主持人:對,從這個取消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之間的區別,我感覺應該是對患者利益的一種保護,因爲過去有這種區別的時候,責任事故重一點,技術事故輕一點,可能有一些鑑定是技術事故,但是對於患者來,他都在承擔你事故的後果,並不以爲你技術後果,我的疼痛就會輕一點。
朱:是這樣的,應該說,我們取消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區別來講,在很大程度上,更加註意了患者的利益,但是同時也要考慮到醫學科學他本身是一個高風險,高技術,現在還有很多未知數,現在的很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還不能說是已經解決了,所以在一些危重病人的緊急救治過程中,可能採取了緊急的醫學措施,可能對病人傷害,這種來講,就不能算醫療事故。把病人救過來,醫院盡了最大力量,但有可能救過來了,給病人留着殘疾了,這個就要比較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分析,造成損害就不能把他歸結是醫療事故。另一方面有一些病人有特殊的體質,過敏體質,不是說所有的用藥都要進行過敏實驗,青黴素,我們要做過敏實驗,但有的人來講,吃這個藥99%或者99.9%的人都沒有反應,可能0.1%或者0.1‰的人,他出現反應了,而且這個反應可能造成很大的傷害,或者說我們有時候,有些輸液輸血不是因爲輸錯了,或者是由於違反操作常規了,但病人造成反應了可能造成某種損害,像這些情況應該客觀地科學地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不屬於醫療事故。還有一些,像無法避免的,或者目前來講,我們醫學科學的發展還不能完全解決的,也不能定爲醫療事故。所以說,我們說是維護患者,醫務人員的雙方的合法權益,對醫務人員在科學地,在負責任的情況下,來盡到他的醫療責任,發生了一些無法避免的,也無法預防的這麼一些後果,像這種情況,
主持人:他的利益也應該得到保證
朱:也應該得到保證,所以他的利益,醫務人員他盡到責任,對積極負責的這種利益的保護,實際上也是保護了病人的利益,實際上是一致的。
主持人:朱部長,當然所有的人都不願意看到,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出現這種醫療事故,但是有的時候,醫療事故又是不可避免的,又會出現,那麼接着就面臨一個問題,我們在整個條例的設置當中,對將來的賠償他的特點是什麼?
朱:你講得好,賠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一個熱點問題,也是一個焦點,也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非常注重的一個方面。關於賠償,在87年的辦法中,對賠償的規定,項目比較少,標準也比較低。現在來講,這一次對賠償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對賠償的原則,賠償的項目,賠償的標準,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賠償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第一個來講,就是他這個醫療事故鑑定確定的等級,不同的等級,賠償的數額不一樣,一級醫療事故,跟四級事故,肯定一級的要多。第二個來講,就是發生的醫療過失與造成的後果,從醫療機構也好,或者做醫生來講,他所負責任的程度。第三個來講就要考慮到你的原發疾病,跟你這個身體損害之間還有什麼關係。根據這三個因素來講,這次規定得比較細,一共是11個方面,一旦確定爲醫療事故,並考慮上面三種因素,將來賠償包括,醫療費,包括病人的陪護費,包括病人在醫院的就餐費,包括病人造成殘疾以後,殘疾的賠償,以及造成殘疾以後,他的殘疾用具……
主持人:輪椅
朱:造成癱瘓以後,輪椅的錢,造成病人的誤工費,還有陪護人的交通費,病人從外地來,交通費,還包括了將來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他的16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費,所以這個項目規定是比較詳盡的,而且標準也是根據我們國家目前的實際情況,根據當地的經濟,或者人們生活的實際情況,都有了明確的規定。
主持人:我相信老百姓,可能大家也非常關心的,那個是15年前定的方法,這會是2002年出臺,整個賠償標準,是不是比過去總體來說是升高了
朱:不僅是升高了,升高了很多,可能是成倍,成十倍增長,如果是一個一級的醫療事故,完全是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負責的事故,要比過去成倍,成十倍,或者更高的增長。
主持人:從這個角度說,每一個老百姓,每一個人的生命或者身體的健康,在這個條例上通過補償金額的大規模上升,等於說意味着在2002年之後得到歲月裏得到更大的尊重。
朱:是這樣的,因爲發生醫療事故是醫院和病人及病人家屬都不願意看到的,但是因爲過失,或者因爲我們操作上的問題造成的損失來講,醫療機構應該賠償,當然,這種賠償來講,也要有一個規範,所以這一次有一個項目和標準,相對規範,所以這方面來講,操作起來也好操作,另一方面我們講要比87年從維護患者的方面有了一個很大的進步。
主持人:另外其實大家也在很關心,有的時候是潛在的,有可能成爲患者的這一方利,但是作爲一個健康人,也希望我們醫院有一個蓬勃的發展,這樣將來有一天我們有病也可能得到很好的救治,那麼好了,賠償的金額大幅上升,錢從哪兒來,會不會保險將來會介入到這一領域裏頭。把保險介入到醫療事故的賠償中。但是現在在實際操作中,已經有一些保險機構,跟醫療機構建立了這種保險的關係,而且我看隨着我們經濟的發展,隨着我們保險業開拓領域,我想醫療責任保險,會逐漸納入到保險的業務領域之中,我覺得這種機制的形成,對醫患雙方,對醫院的發展都是有積極意義的。
主持人:朱部長,在這一次裏頭,我注意到,有一個非常新鮮的,在賠償方面有一個非常新鮮的領域,就是單獨增設了精神賠償這一塊,這是過去所沒有的,我們基於什麼樣的考慮,他的賠償的標準是怎麼界定的。
朱:精神損失,現在是在民法裏頭有這個內容。考慮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行爲,造成病人的身心損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損害,應該對他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當然這個標準來講,在條文裏頭已經有明確規定,在精神損害一般根據當地的平均的年的生活水平,根據不同情況賠償若干年。
主持人:朱部長其實在面對這個條例的時候,所有的人看到,要出現醫療事故的話,會是一個什麼樣的過程,會得到什麼樣的解決,然後醫患的權利得到怎樣的尊重和保護。但是大家更希望看到的是不出現醫療事故,我們這樣條例出臺,在防範醫療事故的出現能起到哪些作用?
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但是爲了處理醫療事故,首先是要防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的規章,以及我們各種各樣的醫療護理的操作規範,技術常規,嚴格要執行。第二個,我們要對醫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的教育,加強我們對病人的理解,對病人的愛護和關心,以病人爲中心,我覺得這是作爲一個醫生最起碼的,就是咱們講的無德不成醫,第二個來講,就是醫院要專門建立關於醫療質量的控制或監督的機構,專職或者兼職的人員來負責醫院的醫療質量監督或管理,監督各個部門,或者醫務人員,嚴格履行各種醫療法律,行政法規,各種規章制度,各種規範。
主持人:大醫院比較得有專門的部門,小的醫院都必須有專職的人,
朱:專職的人,要專門負責執行各種醫療法律,醫療規範。凡是規範了醫院都要進行查處,首先內部要嚴格規範,包括病歷的書寫,包括我們各種醫療護理的常規,包括我們醫生的查房制度,包括我們的會診制度,包括我們護士的三查七對,對每一個病人輸血,或者輸液、打針前都三查七對,保證治療措施的萬無一失,不能有任何差錯,而且按着常規來進行。再一個,一旦懷疑或者這個行爲已經可能造成醫療事故了,這時候,醫院也好,醫務人員也好,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全力以赴積極救治病人,把可能產生的損害減低到最低程度,同時積極向上級領導,科室級領導醫院領導及時報告,以便正確處理這醫療事故。
主持人:出臺了這樣的一個條例之後,我相信很多的,我相信很多人都會感到高興,因爲畢竟有可能將來作爲患者的時候,利益得到更大的保護,但是同時大家也希望,會有一種擔心,假如說我們醫生看到這麼嚴的條例,以後在遇到這些有風險的這種治療當中,他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我們怎麼辦,就是我們的條例如何還得促使我們醫學健康地向前發展。
朱:在條例的總則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爲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確保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在條例一開頭,就開宗名義地規定了條例的宗旨,而且要避免醫療事故,一旦發生了醫療事故,要科學公正地來進行處理。剛纔我也講到,有些病人有特殊的體質,或者目前醫學科學不能解決的問題,如果沒有把他治癒,或者說治療的結果不像家屬那麼滿意的,那就認爲這是醫院的問題,就要科學地來分析。從這個角度來講,也要維護醫院和醫務人員的權利,一些無法避免的,在目前科學技術還不能解決的問題,而強求醫院,要求醫院或醫務人員都能夠按大家的意願來解決,我覺得這也不是一個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態度。不能因爲有了這個條例,醫務人員就縮手縮腳,醫務人員該救治的還要救,只要我們按照科學,按照我們操作的常規進行,我想病人能夠理解的。
主持人:另外是不是還有很重要的一點,一方面我們鼓勵醫生不要縮手縮腳,另外還重要的是,在條例裏已經顯現出來,由於我們清晰地界定了那些是醫療事故,那些不是醫療事故,其實也是醫生的救死扶傷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護,
朱:是這樣的,所以說我們大家對這個條例,一共七章,63條,要全面地整體地來進行學習,來進行貫徹落實。條例講得很清楚,我們不但要維護病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既要能夠很好地處理,又能夠維護醫院的正常的醫療秩序,而且能夠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我想只要我們大家有了這麼一個共同的願望!病人和醫務人員的利益是一致的,在法律方面,他們所處的地位,法律所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平等的,我想增強互相理解,能夠相互關心,正確地來貫徹和執行這個條例,我想我們醫患關係,應該會更加和諧起來,會調整得更好,我們都要從正面的、積極的、公正的、科學的、發展的角度來看這個條例,來貫徹執行這個條例。
主持人:朱部長最後一個問題,這個條例畢竟出臺了,而且千呼萬喚之中出臺了,您預計出臺之後一段時間之後,他的效果會是怎麼樣的
朱:在目前情況下,只要我們能夠全面地學習,正確地理解、掌握條例,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或者從患者方面,社會羣衆方面,都能夠正確地應用這個條例,在目前來講,條例完全是可以比較好地處理到雙方比較滿意的結果。當然,這個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還要逐漸完善,事情也在不斷變化的,現在來講,條例的內容已經很豐富,尤其是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對醫療事故發生以後的賠償,比過去有了很大突破,比87年的辦法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調整,應該說我們把握好這些宗旨原則,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和賠償原則,我想應該說對醫療事故處理是一個很大的促進,這樣對於維護醫患雙方的權益,對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對促進社會的穩定都會有積極的意義。
主持人:非常感謝您接受我們的採訪,謝謝,我們一方面看到條例的出臺使患者的利益得到保證,但是同時我們希望,也是醫生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時,醫學能健康地發展,一方面我們看到了他在解決醫療事故方面,慢慢顯現他的效果,但是我們更願意看到這個條例在防範醫療事故出現方面,扮演更大的角色,我覺得這樣的話,最終的收益者纔是患者,
朱:是,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應該說醫生跟病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主持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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