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一九八七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新條例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同時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今天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在新條例中,將醫療事故明確定義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 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並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爲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爲一級醫療事故,其他三級醫療事故分別爲造成患者中度、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一般功能障礙;或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條例取消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九八七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 新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節嚴重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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