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鄭州市民王先生到某醫院看病後,想把在醫院所拍的X光片帶走,結果卻被醫院強行扣留。醫生說這是上級規定,是要在醫院存檔。 據消協機構調查,目前,像王先生的遭遇仍是一個普遍的現象。許多醫療機構都存在着強行扣留患者病歷資料的行爲。另外,手術簽字合同中的許多條款也與《合同法》中的公平、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格格不入。 有關法律專家分析認爲,隨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病人的權利將進一步擴大,而對醫療機構的權力也有所約束。比如新條例中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手術同意書、手術麻醉記錄單及其他病歷資料。患者的知情權得到了保護。 但有關專家也認爲,新條例的出臺固然是給醫療機構加了一個規範,但其作爲一部行政法規,既非特殊法,也非普通法,其層次依然是很低的,其缺陷和漏洞也是顯而易見的。 其實,醫患雙方應屬於消費者與服務者之間的關係,也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不應將醫療事故處理排除在消法之外。比如消法中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有獲得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有知悉其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等等。所以,消費者維護自己在醫療方面的權益,可以適用的法律很多,不必只侷限於新的醫療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