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最近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內部應設立內部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建立內部報告制度,便於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時掌握情況,啓動醫療事故處理預案;有利於及時採取積極有效治療措施,防止對患者損害後果的擴大,減少給患者造成的損失;同時也有利於醫療事故的及時、妥善處理。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爲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這裏提到的醫務人員,不僅是直接相關人員,醫療機構每一位醫務人員都負有報告的責任。接到報告後,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報告,同時,組織最強的技術力量及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減少患者損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同時,組織人員對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爭議或醫療過失行爲進行調查覈實,得出初步結論。還要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爲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做基本準備。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還要向患者做好耐心細緻的解釋說明工作,告知醫療事故處理的程序。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通報、解釋,如通報對事件調查的情況、得出的初步結論和處理意見等,同時向患者解釋事件發生的原因、已經採取的補救措施、以及將會對患者造成的影響等。對有可能導致醫患矛盾激化,危及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者安全,擾亂醫療機構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醫療機構在做好解釋疏導工作、妥善處理的同時,還要立即向其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於可能因醫療事故爭議引發惡性事件的,還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發生醫療事故後,醫療機構應向其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這不但便於衛生行政部門及時掌握轄區內醫療事故發生的情況,對易發生醫療事故的重點醫療機構進行重點監管,還有利於衛生行政部門及時進行調查取證,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和相應責任,及時對醫療事故爭議作出處理。同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專門人員對醫療事故發生原因進行深入分析,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並提出改進措施,對轄區內其他醫療機構也起到警戒和借鑑作用。
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後果(死亡、殘廢、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以及其他人身損害後果等);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死亡患者是否屍檢、屍檢結果;初步處理意見等。醫療機構可以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及時報告,也可以按年度報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爲時,醫療機構要在過失行爲發生後的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過失行爲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爲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爲導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衛生部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於這些情況引發的醫療事故爭議影響大,處理難度高,因此,醫療機構必須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便於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瞭解掌握情況,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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