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過失行爲應在12小時內報告
新公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報告作了嚴格的規定,這樣有利於衛生行政部門及時進行調查取證,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和相應責任,及時對醫療事故爭議作出處理。
根據條例規定,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爲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3人以上(含3人)人身損害後果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這就是說,發生醫療事故後,醫療機構應向其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這也利於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監管。
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後果(死亡、殘廢、器官損傷、功能障礙或其他人身損害後果等),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死亡患者是否屍檢、屍檢結果,初步處理意見等。醫療機構可以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及時報告,也可以按年度報告,但重大醫療過失行爲除外。(完)
醫療機構怎樣防止過失行爲造成的損害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這是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採取積極有效防範措施防止醫療過失行爲損害後果擴大的規定。什麼是醫療過失行爲?如何判斷醫療過失行爲?醫療機構怎樣防止損害的擴大呢?
醫療過失行爲是指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不是主觀故意而是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行爲。認定醫療行爲是否有過失,應當以醫療行爲是否違反了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是否存在主觀故意爲判定標準。衡量醫療行爲主體是否有過失,不能憑主觀推斷,而要靠認真、科學地判定。醫療過失行爲可以給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後果,無論這一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如何,都已經損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這一損害是患者到醫療機構尋求治療時由醫療機構附加給患者的。
因此,醫療機構有責任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對患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並防止損害的擴大,力爭把損害程度降到最低點。
醫療機構採取的及時有效措施包括爲確認過失行爲造成的損害程度而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爲減輕損害後果而採取必要的藥物、手術等治療方法,也包括爲了避免醫療事故爭議而採取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而不是流於形式的措施。其實,防止醫療過失行爲造成患者損害的有效措施是堅持“預防爲主”的原則,進行事前防範。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到實處。如查對制度是一項重要的醫療工作制度,認真執行查對制度,可以避免許多醫療過失行爲的出現,例如錯用藥物、錯治患者、錯誤輸血和錯報病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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