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職業病防治的各項制度得到有效實施,職業病防治法專設“法律責任”一章,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從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衛生服務人員、有關監督執法部門的違法行爲,規定了明確而嚴格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在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方面有三個特點:一是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清除出場。如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相關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相關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用人單位,都有可能被責令關閉。二是罰款與其他行政法律相比數額較大,處罰力度強。如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覈同意,擅自開工的,建設單位有可能被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與民法銜接,必要時,勞動者可直接提起訴訟,追究損害者的法律責任。如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除了有可能被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外,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可以根據侵害行爲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序等,追究加害人即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對於用人單位不履行告知和警示義務而給勞動者造成職業病危害後果,不論是否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勞動者都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承擔必要的民事責任。
對於監督執法部門的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等行爲,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這些都體現了權力制約的現代法律精神,將爲法律的順利實施提供保證。
至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者的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也作了較爲詳細的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主要是指醫療性職業衛生服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及其治療等,以及非醫療性職業衛生服務包括職業危害預評價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危害因素的監、原材料的毒性鑑定等。目前,我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條件簡陋,服務項目不全,管理不規範,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甚至個別從業人員素質不高,存在以權謀私的行爲。對此,職業病防治法分別對未取得相應資質認證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以及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機構與人員,作出了罰款、降級、撤職、開除、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規定,包括取消相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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