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草案,按照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發生後的診斷治療與職業病病人的保障三個階段,對防治職業病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制度、措施。
受國務院委託,衛生部副部長殷大奎向26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作了關於職業病防治法草案的說明。他說,近幾年來,各種形式的職業危害日趨嚴重,職業病發病率呈上升趨勢。隨着各種新材料、新工藝技術的引進和使用,出現了一些過去未曾見過或者很少發生的嚴重職業中毒。許多職業病除損害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外,其治療和康復費用昂貴,給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國家造成嚴重經濟負擔。因此,爲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制定職業病防治法是十分必要的。
殷大奎說,職業病的類別較多,不可能把所有職業病的防治都納入本法的調整範圍。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並參考國際通行做法,草案將本法的調整範圍限定於接觸粉塵、放射線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
關於防治職業病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殷大奎說,在前期預防方面,草案從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源頭”實施管理,規定了預評價制度。對於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對特殊職業危害工作場所實行有別於一般職業危害工作場所的管理,及時掌握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及職業衛生狀況並及時採取改進措施等內容。草案還對關於職業病的診斷管理作了規定。
殷大奎說,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發現患有職業病或者有疑似職業病的,必須及時診斷、治療,妥善安置。關於對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診斷,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關於對已診斷爲職業病的病人,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
殷大奎說,草案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爲的不同性質、危害後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草案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作了規範,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殷大奎還就職業病防治法草案的其他內容作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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