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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未進行“婚檢”,新娘在結婚第6天舊病復發,於是新郎指責新娘隱瞞病情,並鬧到法院要求離婚,喜事瞬間變成了傷心事。
1998年5月,省城市民李某與孟女士經人介紹相識,次年12月正式登記結婚,婚前兩人未按規定到計生部門進行“婚檢”。婚後第6天,新娘因腹痛入住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經診斷爲重度腎積水,後經另兩家大醫院診斷,結論爲慢性腎功能不全、泌尿系統感染。治療期間,新娘共花費醫療費2萬餘元。
法院認爲,李某與孟女士共同生活第6天,女方就因患重病住院治療,出院後女方一直在孃家居住治病,雙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況且女方也同意離婚,但因女方患病需要治療,生活確有困難,男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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