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雲南省個舊市錫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文明,在代理一起醫療事故案時發現,9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賠償項目中,列有『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11項賠償項目,惟獨沒有死亡賠償金。周文明認為這與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原則相悖。在《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均列有單獨的死亡賠償金。
9月10日,周文明將一份《提請審查行政法規建議書》寄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法規審查委員會,希望將『死亡賠償金』列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項目中。周律師認為,國務院這個行政法規的頒布施行,為醫患雙方解決醫療事故爭端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卻『遺漏』了極其重要的死亡賠償金項目,這必將導致以下問題:
一、依據此《條例》患者若因醫療事故死亡,將得不到專門的死亡賠償,這就與國家其他有關賠償法律相衝突。二、醫療行為產生的後果與損害後果間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對等,顯失公平。三、容易誘發醫護人員的道德危險。因為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傷殘而產生的賠償金額遠遠高於因此造成死亡的賠償金額,那麼有的醫生或醫療機構就很可能選擇可導致患者死亡的方式來減少賠償。
周律師說,相對於生命權來說,健康權只能是第二位的。而現在施行的《條例》雖然保護了公民的健康權,但卻忽視了公民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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