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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了11月10日《南方都市報》時評版《不要浪費立法資源》一文,實在不敢苟同作者的觀點。正如陽光照亮物體的同時會投下陰影一樣,任何事情都利弊互存。《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負面效應雖顯而易見,但全面衡量,正面效應還是大於負面效應的。其最大的進步之處在於:直面現實,立法與時俱進,以立法的方式尊重、維護特別人羣的基本權利,法律越來越人性化了,越來越具有人文關懷的精神,真正體現了法律保護人權之本色。
應該說,無論從自然屬性還是從社會屬性來看,人的生育權都是權利的核心部分,生育作爲生命繼續存在、得以延續的前提,從宏觀上講,保證了人類生生不息、不斷向前發展;從微觀上講,使得一個人對生命的寄託得以實現。
人權天賦,但法律卻是一定歷史時期,人們根據社會發展水平爲平衡社會利益而“強行制訂”出來的,從這個角度看,任何法律都不是完善的,都必須向進一步維護人權靠近——因爲說到底,人權即“法”!
但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社會上還存在着一部分終身不結婚的特殊人羣。而由於法律的侷限性,這些人並沒有生育權。這些人一生無兒無女,儘管有社會的關愛,但終究代替不了母子、母女之間的親情與照顧,其感情上的孤獨、生活上的無助、生命無續的痛苦……是常人難以想像的。現在,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出於人文關懷,出於對人權的尊重和維護,積極探索,幾經推敲出臺這個條例,其彰顯的意義決不僅僅限於法律方面。
人權天賦,而立法卻應與時俱進。由於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第一個吃“螃蟹”,沒有前人經驗可資借鑑,難免在具體細節設計上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相信隨着社會的進步、時代的發展,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不斷完善這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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