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本月開始實施,其中“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生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在第一輪見諸媒體的肯定性評價過後,上一週又引起了一輪懷疑。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趙炳禮在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如果單純從社會發展和個人的權益角度看,獨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權利。但通過地方性法規明文規定,恐怕會帶來多方面的問題。有的現在看不到,以後就會有所體現。”據他說,國家計生委正在認真研究,看該條例是否符合法理精神,是否有悖法律規定。並正在和全國人大法工委溝通,如果條例有問題,將建議予以糾正。與此同時,廣州市計生部門表態,非婚媽媽絕對屬於違規行爲,廣州不會對其開“綠燈”。於是我們馬上就被引到這樣一個問題面前:這個地方法規的這一項規定會不會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
會不會被撤銷,是一個事實判斷。事實判斷的風險更大一些,在特殊問題上有點像押寶。而應不應該撤銷,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判斷至少對我們作出事實判斷有一定幫助。我國憲法和立法法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地方法規的權力和理由,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立法法第88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
因爲有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還在“看該條例是否符合法理精神,是否有悖法律規定”。這條地方立法至少在文面上應無明確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表達。當然,它可能實質上相牴觸,那要擴展開來,深層理解。
那麼我們就擴展開來,深層理解一下這條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法理。
我認爲,這條法律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不能相互矛盾、衝突,下一位階的法不能違背上一位階的法。第二個層面,就是我們要面對爲什麼法律不能矛盾衝突,下一位階的法不能違背上一位階的法的問題。我的理解是:因爲這可能損害、剝奪人民已經在憲法和法律中獲得的權利。當然,這一條規定還保障了國家權威和憲法、法律權威。這兩方面價值本身並無衝突,但是我們往往只能看到其保障國家權威和憲法、法律權威的這一層價值,而看不到其保障人民權利的價值。後者,纔是更深層的價值。
按照現代立法權利本位的精神來理解,憲法是賦權的,法律是賦權的。上一級立法機關賦予下一級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在人民權利的規定上,只能多給,不能少給。如果少,就是上一級立法自我矛盾:你給了人民權利,又賦予地方立法剝奪人民權利的權力,這在邏輯不成立。如果既不能“少”,也不能“多”,則下一級立法與上一級立法就是完全複合的,地方立法也就是沒有必要的了。因此從價值上判斷,國家最高立法機構既然賦予地方立法機構的立法權,那麼在監督地方立法權是否越權使用的問題上,應該着眼於它是否“少”給了人民的權利,而且不是“多”給了人民的權利。對嗎?
實際上,之所以有地方性立法,就是在於憲法和全國性的基本法律對公民權利的規定一般比較概括;它往往是“肯定性表達”,但不一定是“具體性表達”。這一點,應該理解爲人民權利生長的空間。因爲社會的發展,法律的發展,正是人民權利生長的過程,而且不是相反。社會進步,特別是法律的進程,不可能齊頭並進,它應該在各地發展的不同節奏中實現。因此,地方立法,特別是地方立法的多樣性,是人民權利進步和法律進步的空間。
從當下對吉林“非婚生育權”立法的爭議看,無論是專家、學者還是國家計生委,無論是贊成還是反對,基本上都肯定這一條立法在公民權利上的進步性。進步的立法可能不可能“越位”,是一個有意思的問題。但是,從最高立法機關對地方立法的取捨的角度看,我覺得應該更嚴格地監督並撤銷那些“倒退”的立法,而給“進步”的立法留一步空間。否則就沒有“進步”本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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