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衛生部消息,實施5年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將於不久後進行修訂。據衛生部食化處陳銳處長介紹,衛生部1996年頒佈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實施近5年來,對規範保健食品市場起了積極的作用。但隨着保健食品的迅速發展,新的問題不斷出現,老辦法的修改已成必然。
我國保健食品這幾年在廣告宣傳方面存在着誤導消費者的現象,主要表現在:
1、誇大功效作用;
2、在批准的功能上又添加另外的功能;
3、在包裝說明書中以典型病例來宣傳產品的效果,故意混淆食品與藥品的界限;
4、打着衛生部的旗號爲產品做廣告。1996年制定的管理辦法對於廣告宣傳限制性的條款較少,衛生部有關部門將參考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在宣傳的問題上做出詳細的規定。
衛生部有關部門在保健食品的審批過程中發現,有些單位申報保健食品後並不生產,而是把批件賣給另一企業,說是技術轉讓,實爲倒賣批件,這是違法的。還有一些企業把保健食品與其他食品裝在一起,以保健食品促銷一般食品,這也是不合適的。這兩方面的問題在修改時也會做出新規定,如在新的辦法中將給出一個批件的年限,這將有利於企業對產品的進一步開發。
異地加工是這次修改的重要內容,可能要設置一些條件和要求,對異地加工的管理措施也會有所加強。
許多專家、管理人員在不久前討論修改管理辦法時提出,在企業申報後、衛生部審批前,應對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符合GMP要求的才能批准。因爲有些企業申報時的產品樣品是從實驗室裏做出來的或委託別人做的,自己並不具備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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