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以下內容,其標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保健食品名稱
1.1
必須採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稱作爲專用名稱時,該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須是產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採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能表明該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當有多項保健作用時,可同時採用多個保健食品作用名稱,也可採用能綜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應是詞組或短語。
1.3
在採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新創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
還可同時使用按1.2規定所採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
1.4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1.5 不得使用國家已規定使用的藥品名稱;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
1.6 保健食品名稱應標於最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顯位置。當同時使用按1.1、1.2和1.3規定所採用的專用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和其它名稱時,這些名稱應平行排列,字體可大小有別,但都應以寬大或粗體字書寫,應端正、清晰、醒目,並大於其它內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標誌與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2.1 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100個平方釐米時,保健食品標誌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於2釐米;
2.2 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分爲上下兩行,上行爲“衛食健字(
)第 號”,下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2.3
由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標誌與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應並排或上下排列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
淨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 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食品的淨含量:
液態食品:用體積。單位爲:毫升、升,或ml、L;
固態與半固態食品:用質量,單位爲:克、千克,或g、Kg;
3.2
銷售包裝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明淨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銷售包裝中所有固形物的總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3.3
同一銷售包裝中的保健食品分裝於各容器或以相互獨立的形態包裝時,應在最小容器的包裝上標示該容器中保健食品的淨含量。同時,銷售包裝的保健食品淨含量應標示力最小容器的數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淨含量,或獨立形態的保健食品數量乘以(×)單一形態的保健食品淨含量;
3.4
淨含量應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應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4
配料
4.1
各種配料必須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遞減順序排列。食品添加劑列於後。
4.2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以上的其它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標示該複合配料時,應在其名稱後的括號內按使用量依遞減順序列出構成該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稱。
4.3
配料、複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稱必須使用能表明該配料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或國家、行業標準中的規定名稱。食品添加劑名稱必須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的規定名稱,營養強化劑名稱必須使用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中的規定名稱;
4.4
配料應標於“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側,標題爲“配料表”
5
功效成分
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計算其實際含量,實際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範圍表示。實測值的允許偏差範圍參照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執行。
5.2 能量
5.2.1
凡通過調整食品中的能量產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須標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
5.3 營養素
5.3.1 已列入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的營養素,其名稱應使用該標準規定的名稱。
5.3.2 各營養素的單位如下所到:
蛋白質、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爲單位;
脂肪及脂類物質以克或毫克爲單位;
總碳水化合物以及分類碳水化合物以克爲單位,應以百分比標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纖維以克爲單位;
維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國際單位爲單位;
礦物質以克、毫克、微克爲單位。
其它功效成分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質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單位標示。微生態產品需標示在保質期內所含每種活性生物體的數量。
5.5
功效成分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配料表”之後,標題爲“功效成分表”。
5.6 “功效成分表”應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產生保健作用的大小
依遞減順序排列(見附件——功效成分表的標識方法)
6
保健作用
6.1
保健作用應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同。
6.2
不得用“治療”、“治癒”、“療效”、“痊癒”、“醫治”等詞彙描述和介紹產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圖形、符號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 保健作用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功效成分表”之後,標題爲“保健作用”。
6.4 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示保健作用聲明短語,短語的字體不能大於保健食品名稱的最大部分。
7
適宜人羣
7.1 適宜人羣的分類與表示應明確。
7.2
當保健食品不適宜於某類人羣時,應在“適宜人羣”之後,標示不適宜食用的人羣,其字體應略大於“適宜人羣”的內容。
7.3
適宜人羣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保健作用”之後,標題爲“適宜人羣”
8
食用方法
8.1 應準確標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質量或體積數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
8.2
如銷售包裝中有小包裝時,食用量應與小包裝的淨含量有對應關係。如小包裝的淨含量爲10毫升,食用量可標示爲每次10毫升。
8.3
如不同的適宜人羣應接不同食用量攝入時,食用量應按適宜人羣分類標示。如兒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
應標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調製、勾兌、加工等方法,可用圖形或符號輔以說明。
8.5
當保健食品的食用量過大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或不適宜於發揮保健作用時,應在食用方法後,標示不適宜的食用量,其字體應略大於“食用量”的內容。
8.6
必要時,應標示食用保健食品時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項。
食用方法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食用量”之後,標題爲“食用方法”。
9
日期標示
9.1 保質期的標示可採用下列方式:
A 保質期……個月
B 保質期至……
C 在……之前食(飲)用
D ……之前食(飲)用
9.2 日期的標示爲年-月-日,如1996-08-12。
9.3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食用方法”之後,標題爲“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10
貯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方法有關,應標示其貯藏條件與貯藏方式。
保健食品的貯藏方法應標於“信息版面”,標題爲“貯藏方法”
11
執行標準
必須標示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編號。
執行標準應標於“信息版面”標題爲“執行標準”
12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與地址
12.1
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必須與依法登記註冊的相一致。
12.2 進口保健食品必須標示原產國、地區(港、澳、臺)名稱及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名稱。
12.3
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進口保健食品的製造企業及其原產國(地區)的名稱可標於“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標於“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時,應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並與底線相平行。
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企業的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的理者的地址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執行標準”後。
13
特殊標識內容
13.1
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必須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或“本品經輻照”。
13.2
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的該配料名稱後標明“經輻照”。
13.3
應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顯位置標示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中載明的“警示性標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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