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維健是重慶墊江縣的農民,一年四季在外打工。兩年前,妻子染病去世,在外打工的陳維健回家後只見到妻子的骨灰。陳維健原本想出外打工多掙些錢,給漸漸長大的兒子讀書用,沒想到兩年後,五歲的兒子陳江也離他而去,而且連屍骨都不知去向,這讓本來就覺得命運無情的陳維健更加悲痛。從此,他只能依靠兒子兩歲時的照片來回憶兒子的音容笑貌了。
活潑的孩子蹊蹺死去
2002年5月8日下午,陳維健60多歲的父親陳福清,突然發現一向活潑的孫子陳江有些不對勁兒,嘴脣一會兒綠一會兒紅,似乎得了重病。陳福清急忙找了輛三輪車,把孩子送往澄溪鎮的衛生院,找衛生院一個叫姜友明的醫生。姜友明在澄溪鎮行醫多年,他的醫術在當地群眾中有很高的威望。陳福清覺得只有把孫子送到姜友明醫生那裡纔會放心,而且當天姜醫生也向他信誓旦旦地保證肯定能治好陳江的病。
姜友明向陳福清分析,陳江沒有食物中毒和藥物中毒的病史,也不發燒也不嘔吐,這就排除了神經系統疾病以及中毒的可能性,因此首先應該考慮癲癇。陳福清聽後以為沒有什麼大礙,就讓孩子的嬸嬸看著,自己回地裡乾活了。然而四個小時之後,陳福清被告知陳江病危,需要轉院治療。
陳福清迅速趕往鎮衛生院,然而當他看到孫子時,陳江已經停止了呼吸。他沒有想到,幾個小時前還活蹦亂跳的小孫子此刻竟然離開了人世。
孩子的屍體神秘失蹤
聽到噩耗的陳維健從昆明匆匆趕到家中時,他的兒子陳江已經死了一天。更讓他想不到的是,兒子的屍體竟然不知下落。父親告訴他陳江的屍體是衛生院處理的,於是陳維健去澄溪鎮衛生院詢問情況,但是卻沒有人告訴他孩子到底被埋在了哪裡。
陳維健懷疑兒子的死和醫院的醫治不當有關,決心一定要把兒子找出來做醫療鑒定,弄明白兒子的死因。經過多方打聽,陳維健終於從衛生院一名工作人員那裡得知了兒子被掩埋的地點,然而經過一番挖掘尋找後,他什麼也沒有找到。而就在這時,父親陳福清跟他說不必再找孩子的屍體了,因為孩子的事情他已經跟衛生院協商處理過了。
爺爺與醫生私訂協議
陳福清拿出兩份協議,這兩份協議是在陳江死去的當晚和第二天,先後與澄溪鎮衛生院簽訂的。大意是衛生院拿出5500元,作為對死者家屬的補償,以後雙方都不要再舊事重提。陳福清說自己當時又難過又心痛,已經考慮不了許多事情,於是就聽了姜醫生的話簽了協議。
陳維健覺得孩子一向身體很好,從未生過病,怎麼一下子就命歸黃泉了呢?他想找出兒子的屍體做鑒定,但是卻無法找到。
然而對於陳江的死,醫生姜友明有自己的解釋,如果癲癇持續抽搐導致腦水腫、大腦缺氧的話,就完全可能死亡的。而陳福清說?醫院之所以痛快地拿了錢是因為覺得自己理虧。然而衛生院認為,在陳江死亡這個問題上,雖然不是自己的過錯,但是為了更快地解決這個事情,本著息事寧人的想法不得已纔拿了錢。
雖然雙方的說法不一,但是他們還是擬訂了協議,陳福清也在上面簽了字。
屍體究竟被埋在何處
姜友明告訴記者,事發當晚,他讓病人家屬趕緊處理死者屍體,但陳福清不同意。陳福清覺得陳江的死是醫生的責任,如果自己處理了別人就會認為是自己的責任。而姜友明認為孩子屍體在醫院放著會影響醫院的日常工作。於是,姜友明和另外一個同事一起把屍體搬出去埋掉了。 姜友明說,由於當時下雨,他們只是匆匆將屍體掩埋。等第二天協議簽訂之後,他們纔又到街上找了專門掩埋屍體的兩個人把屍體轉移到一個更牢靠的地方。原以為事情已了結,沒想到陳維健回來後又要找陳江的屍體。而這一次,姜友明也不知道屍體埋在了哪裡。 記者找到了當時參與掩埋陳江屍體的村民,這兩個村民說是姜友明給他們每人30元,讓他們去埋陳江的屍體。
父親堅持要找兒子屍體
陳維健經常到醫院去找姜友明詢問孩子的下落,但是醫院認為事情已經過去,再糾纏此事已經沒有意義,而陳維健堅持要找到兒子的屍體。最後,陳維健最終決定把衛生院告上法庭。
2002年9月,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澄溪鎮衛生院無法證明陳江的死和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陳維健醫療費、死亡補償金等兩萬多元。姜友明在醫患糾紛發生過後私自進行磋商,導致屍體在48小時之內不能進行屍檢或醫療事故鑒定,從而進一步導致醫院方舉證不能,因此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官司結束了,陳維健也終於打聽到兒子的掩埋地點。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到孩子的墳前來看一看,但是再也聽不到孩子喊他爸爸了。(《今日說法》供稿)
專家說法:舉證責任醫院承擔
主持人:本案審理當中一直未找到孩子的屍體,所以不可能了解到孩子究竟是怎麼死的,和醫院有沒有直接的關系。為什麼在猜測狀況下,法院就能作出最後的判決讓醫院來賠償?
卓小勤:醫院賠償承擔責任主要是基於它不能夠完成舉證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對醫療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醫院應當拿出醫療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證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有條件的應當進行屍檢。屍檢應當在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病理解剖技術人員來進行。這個案件中醫院擅自毀滅屍體、擅自處理屍體,在孩子死後不到24小時就把屍體給埋了,後來又轉移屍體,因此導致無法明確死亡原因,所以法院認定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主持人:在本案當中我們看到,爺爺當時在孩子死後和醫院在鎮政府的出面調解之下達成了一份協議,最後為什麼法院判決此協議無效?
卓小勤: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是他的父母。孩子死後,與孩子的死亡有關的權利、義務由他的父親繼承。因此他爺爺在協議當中所作出的拒絕醫療事故鑒定表示,在法律上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本案啟示:自毀證據是作繭自縛
本期節目專家卓小勤老師認為,醫學本身是一個科學,對於醫療上的一些問題只能通過科學手段來解決。對於病人死亡之後患者家屬和醫院之間進行協商處理的過程當中,首先應當明確責任,而明確責任的前提是進行屍體解剖。如果沒有屍檢結論,醫療事故鑒定通常也無從做起。
如果孩子的屍體能夠在48小時內及時地得到解剖和鑒定,也許這個案件解決起來就會順利得多。但是由於孩子的爺爺對法律知識懂得不多,醫院在明知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仍然擅自將屍體處理了,導致案件的解決變得如此復雜。新的證據規則對於醫療糾紛是由醫院來負舉證責任,因此,無論是心虛還是後悔,醫療糾紛發生後,如果醫院私自毀滅證據或者說是舉不出相關的證據,那麼那些規避法律的行為無疑都是作繭自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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