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等部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醫療機構必須實行價格公示,否則將受處罰。
根據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應在其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通過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等方式,對所提供的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公示,並按照公示的實際項目和價格進行收費。
藥品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價格、生產廠家等情況,並應明示是否為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醫用材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品名、規格、價格等。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價格、價格管理形式等情況。
在價格發生變動時,醫療機構應及時調整公示內容。對不按明碼標價的規定進行價格公示,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醫療機構,將依法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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