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羅馬第是五屆器官移植大會,教皇接見我們,說當時上帝都沒有想到人可以救人,人可以互愛,生命共享——所以他支持腦死亡。”北京朝陽醫院泌尿外科主任管德林對記者說。《腦死亡法》的出現,意味着中國人有了法律意義的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障礙也將逐步移除。“生存還是死亡?”——對於這個古老的問題,法律的解釋只是第一步
搬開法律障礙
北京朝陽醫院泌尿外科主任管德林,是我國著名器官移植專家,“我曾經給一個全國人大副祕書長做過手術,爲此專門給他提過‘腦死亡’立法的事情,而他說現在等待立法的太多,只能先關注那些與國計民生有關的重大領域”。11月1日管德林對記者回憶。然而令他欣慰的是,奔走呼號了二十餘年的《腦死亡法》第三稿草案已經做出,頒佈指日可待。“這是人類對死亡認識的重大進步,”管說。而在此前,心臟死亡是醫療的俗成標準。
《腦死亡法》的另一位促成者陳忠華,是同濟醫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接受採訪時陳的心情更爲複雜:“去年7月5日國際器官移植學會發出通知,邀請東半球國家、地區會員參加2008年的第22屆國際器官移植大會的主辦權,大會規模爲5000人、80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參加。8月我們向中華醫學會提出競標計劃,但結果令人失望,最終申辦未獲成功。所有的反對意見都集中在合法化方面——無《腦死亡法》、無《器官移植法》、無《器官捐獻法》和無《親屬或體器官移植倫理學指南》,統稱‘四無’狀態。我們也明白,現在中國器官移植的瓶頸已不是技術問題,而是無法可循、無法可依。”
從客觀效果看,《腦死亡法》爲器官移植掃清了障礙,“我們知道呼吸停止了,可以靠呼吸機來維持;心臟停止了,還有起搏器。但腦死亡了不可恢復,它是大腦腦幹的客觀死亡。心臟可以繼續跳動,呼吸可以維持,腦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國內外資料顯示,沒有一個診斷爲腦死亡的患者能活過一個星期。”管德林告訴記者。管德林早年師從吳階平院士,“80年代在杭州開會,吳院士發出倡議,如果發生腦死亡願意獻出器官,我們都在上面簽字了。”
定義死亡
2000年以來,我國參照國際標準的腦死亡病人家屬簽字同意捐獻的器官移植目前已有4例。“客觀地說,這樣做第一沒有違法,因爲我國還沒有頒佈死亡法,心臟死亡是一個社會及醫療的速成;第二,這樣做並不符合規範,只是獨立的意願與家屬的行爲;第三,沒有徵得死者生前同意,有可能違背生命自主權原則。”陳忠華說,2000年以後衛生部聯同中華醫學會和中華器官學會,在杭州和武漢開了兩次研討會,達成了相當的原則和共識,直接推動了《腦死亡法》出臺。
“現代醫學認爲,代表人體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徵爲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樞神經區域位於腦幹。因此推薦將腦幹死亡作爲達到死亡臨界點的標準,現代醫學講一個‘4-3-2’定律:腦幹死亡=腦死亡=死亡。”陳忠華認爲,腦死亡首先是一個醫學問題,“嚴格地說是一種科學判斷,是一種建立在現代生物醫學和社會學基礎上,受法律法規保障的臨牀死亡判斷。作爲中國現代的職業醫師而言,即便不能放棄醫療,也該知道病人在什麼時候已經死亡。”
而人命關天,決定死亡與否的法律的出臺則必須異常審慎。陳忠華告訴記者,起草小組中並沒有器官移植專家,大多是腦外科、腦內科、麻醉科、急救科的專家組成,“因爲器官移植專家可能是這項法律的利益者,在執行上也將由衛生部發牌照的專家進行認定,而且是兩位專家間隔12個小時。”管德林告訴記者,國外腦死亡法規定,在確定腦死亡的時候要注意人爲因素,必須是一個神經科醫生加上一個非器官移植醫生,以避免器官移植的嫌疑。
採訪中所有的被採訪者,都希望記者能向公衆澄清植物人與腦死亡的區別;“其實這裏涉及了一個最重要的法律命題,對於植物人,我們是把它當作人對待還是當作物對待?如何看待植物人的健康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系陽平博士說。“非嚴格意義下的‘植物人’容易與‘腦死亡’相混淆,人們通常說的‘植物人’,其中很大一部分可能已經腦死亡,腦死亡不是或不再是‘植物人’,必須強調:1.植物狀態不等於腦死亡;2.持續植物狀態不等於或約等於腦死亡;3.永久性植物狀態約等於或腦死亡;4.植物狀態無論如何都是放棄治療和捐獻器官的絕對倫理禁區。”陳忠華說。管德林所在的泌尿科前輩謝桐教授,1995年因不明原因成了植物人,去年去世,活了5年。“關於植物人的壽命沒有太具體的數據,植物人腦神經存在,可以吃東西,可以吞嚥,呼吸心跳都正常,如果沒有自主呼吸就是腦死亡。”
小概率事件與“趙平的故事”
陳忠華建議《腦死亡法》應該推行雙軌制,也就是心死和腦死的雙重標準並存。“《腦死亡法》的直接適用面是很小的。”陳說,“最典型的是這樣一種情況,一位器官志願捐獻者死了,他曾經填過表,有律師和家屬簽字。他應該是受腦外傷,比如建築工人從樓上墜落,但並不能當時就死,有時間送到醫院保持心跳。然後要查病歷,確認沒有不符合器官捐獻的病史後,請衛生部制定的專家組鑑定。當然至少是兩名,也許這個城市沒有,就要去外地請。一名專家判斷後,還要等12個小時另一名專家再作判斷,兩次鑑定結果一致後才能宣告死亡;進行器官移植。算一算十幾億中國人中,也許只有幾萬是志願者,而且還要涉及到那麼多的條件。”這顯然是一個小概率事件。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法律事務室主任王北京在和記者談腦死亡法時,對一位叫趙平(化名)的病人印象極深,而趙平並不是志願者。
“嚴格來說,這不是一個腦死亡的案例。因爲國家沒有立法,當時既沒有腦死亡標準,也沒有進行檢測。”王北京說,“趙平是教育部下屬一個協會的幹部,一開始身體很好,後來突然覺得渾身沒勁,蹲下就起不來。當時他們單位的人有一個笑話,說單位發了兩斤蝦米他都提不動。他起初在郵電醫院,診斷是運動神經元病。2000年,因爲郵電醫院沒有設備,到我們醫院來做核磁共振檢查,想確認腦子和頸椎是否有問題。在接受檢查過程當中,突然情況不好,發生抽搐,我們馬上停止檢查,送往急診室,在送往途中,呼吸心跳就沒有了。當時距離只有四五十米,轉送速度也非常快,到了急診室,馬上進行搶救,人搶救過來了,但沒有意識,一直靠呼吸機來維持呼吸。他能夠睜眼,但對他說話他沒有反應,你用手在他眼前晃動也沒有反應,我們把他暫時判定爲植物人,或者叫做植物人狀態。在此後的兩年裏家屬從不放棄,只要有一線希望就要搶救。這種病沒有什麼好的醫療方法,藥物控制不了,比如說我們平時走路靠神經支配,神經斷了就動不了,呼吸也需要肌肉的配合,一收縮它才能呼吸,他的運動神經元不起作用了,無法支配神經,所以呼吸肌沒準什麼時候就動不了。”王北京說,家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徒勞地維持這樣一個植物狀態,成本極其昂貴,每天呼吸機加氧氣是600元,這是最大的一部分,其他的包括基本護理費和診療費、牀位費,冬天有暖氣費,尿管、尿袋等費用相比就少一些。趙平沒有咀嚼功能,只能進食營養液,維持正常的消耗。營養液很貴,每天用一次吸痰器是免費的,還有就是他長期佔着呼吸機,過段時間壞了,醫院要修理也不要他錢。趙平享受公費醫療,剛開始時交了一部分,但每天都積累鉅額醫療費用,到今年1月一共欠醫院36萬元的醫療費。“在此期間他曾經付過一些,但每次都是一部分,比如欠了5萬元,他只給2萬元。我們每次都要催他,而治療卻是不能中斷的。後來我們只給他開處方,他們自己去拿藥,但呼吸又不能給你拔,一拔就死了。由於我們醫院和趙平的單位同屬於教育部,最後還是部裏一位領導出面才把賬抹平。後來趙平又得了結核病,國家有規定必須轉到結核病院治,這才離開。”
如果當時有《腦死亡法》這一家人的結局是否會不同?王北京也無法判斷,“當時有家電視臺還拍了個片子,歌頌夫妻間的愛情,非常感人,但我們也希望要理智地看待死亡”。在採訪的最後,王說到了一串“怎麼辦”——“一個人消耗了大量的衛生資源,一個月的費用就要2萬元。一個家庭一年收入到底能有多少?如果治病,誰來付錢?我們國家的福利醫療有限,廣大農民的醫療都是自己負擔,城鎮職工每個人一年才幾百元。過去是200元,一年的費用不夠支付一天的——國家都負擔不起,個人怎麼辦?以前說一口氣在就不放棄,現在如何做家屬工作?我們屬於教育部,向趙平單位要錢,那邊說教育部每年給我11萬元辦公費,而他這一年沉澱下來30萬元,大額醫療費在哪個單位都是很撓頭的事情,怎麼解決?可以從別人身上勻過來,勻不了怎麼辦?怎麼樣才能利用好有限的衛生資源?”這又往往是法律所不能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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