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同濟醫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陳忠華
記者:朱步衝
記者:您剛纔說中國的腦死亡立法要借鑑其他國家的經驗與成文法,請問在世界上衆多已經擁有腦死亡法的國家和地區中,哪一個最值得我們借鑑?
陳忠華:其實任何一個國家的腦死亡法,我們照搬過來都沒有錯,因爲它們都打了很高的保險係數。我們只要做相應的改進就可以,比如說把第一次和第二次診斷的間隔時間延長,把所有的標準制定的非常嚴,以至於死亡後他的器官都不能再用。
記者:那豈不是產生了一個悖論,就是腦死亡立法與擴大器官捐贈來源,促進器官移植是相背離的?
陳忠華:我確實有意想把腦死亡問題與器官移植分開討論。在我國,腦死亡立法由器官移植界提出有特定的歷史背景和客觀原因,但實際上在腦死亡立法和實施腦死亡診斷標準的社會意義上,器官移植應該排在最後一位。沒有器官移植的需要,實施腦死亡診斷標準的進步性依然存在,反之,接受腦死亡診斷標準的人並不一定要捐獻器官。
記者:根據一份調查問卷顯示,70%的人把腦死亡和植物人混爲一談,更多的人仍然認爲心臟停止跳動呼吸停止纔是死亡的真正標準,在公衆這樣的認識水平下,您認爲在推進腦死亡立法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哪些問題?
陳忠華:腦死亡法屬於科技含量較高、人權及倫理學問題混雜的法律,立法必須具備堅實的醫學基礎、社會基礎和法律環境,否則即便有了法,也會造成執法上的混亂。因此我主張腦死亡立法的推動過程應該先自下而上,後自上而下,前者包括醫學教育、臨牀實踐和科普宣傳,後者是指國家機構管理階層的認可、支持和參與,兩者缺一不可。根據我們的國情,在現階段至少應該提出心死亡和腦死亡雙軌制。兩種方案由患者自由選擇。但有兩點必須同時啓動,一是患者的親屬代表或律師要立書“知情同意”,二是醫療衛生管理層面上必須明確規定:“腦死亡診斷成立後停止或撤除一切治療措施並不違反現代醫療常規”,以避免醫療糾紛。
記者:如果我國腦死亡法通過,在新法律這樣限定非常嚴格的情況下,負責做出死亡判定的醫生的職責會有什麼變化?
陳忠華:沒有變化,因爲主刀器官移植的醫生和宣佈腦死亡的醫生沒有關係,不能是同一個人,前者只對自己主刀的手術本身負責,不能做出病人死亡的診斷。
中國腦死亡診斷標準(成人)
第三稿
衛生部腦死亡法起草小組
腦死亡是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機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
一,先決條件
(一)昏迷原因明確
(二)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臨牀診斷
(一)深昏迷
(二)腦幹反射全部消失
(三)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陽性)
以上三項必須全具備
三,確認試驗
(一)腦電圖平直
(二)經顱多普勒超聲呈腦死亡圖型
(三)體感誘發電位P14以上波形消失
以上三項必須有一項陽性
四,腦死亡觀察時間
首次確診後,觀察12小時無變化,方可確認爲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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