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躲避腦死亡鑑定
9月10日,一位14歲成都少年的心臟停止了跳動,早在幾天前,醫生初步判定少年“腦死亡”,建議進一步確診,但是家屬拒絕。他們——
上海一家報紙報道稱,2002年9月10日,一位14歲成都少年的心臟停止了跳動,早在幾天前,醫護人員便告訴他的父母,少年已經“腦死亡”,建議放棄無謂的治療,但是少年的父母看着微弱顫動的心電圖,怎麼也不忍心就此放棄,堅持繼續救治。
那麼,爲什麼病人家屬不願意做“腦死亡”鑑定呢?腦死亡診斷標準的制定到底有什麼實際的意義呢?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8月份透露: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深入討論、起草制定的符合中國國情的腦死亡診斷標準初稿已經完成。人們已有的以心臟和呼吸停止爲標準的死亡觀會隨着“標準”的出臺輕而易舉地改變嗎?-病人家屬一般都不同意
做“腦死亡”鑑定
9月24日,記者聯繫到了當時的主治醫生——四川大學華西醫學院附一院ICU(重症疾病)科的康焰主任覈實此事,康主任很明確地否定了報上的說法。據他的介紹和病歷的記載:8月31日下午,成都14歲少年小直(化名)在電腦城玩電腦時突然面色蒼白,大汗淋漓,隨之出現意識障礙,倒在地上。送入附一院後,急查CT顯示右基底節區出血,第二天就進行了手術。但是手術半小時後,病人腦內大出血,瞳孔回縮,心率減慢,隨時可能死亡,家長對此表示理解。9月2日,病人的雙瞳孔放大、自主呼吸消失、光反應消失,深度昏迷,但是有微弱的心跳。醫院建議進一步確診,但是家長不同意,他們怕病人被診斷爲腦死亡後自己不知道該怎麼辦。
直到9月10日病人死亡,醫院都尊重家長的意見全力進行了搶救——雖然醫生清楚這樣的治療實際意義並不大。
-之所以有偏見
是傳統的“死亡觀”在作怪
康主任補充說,在他那麼多年的臨牀實踐中,一般醫生初步判斷病人出現“腦死亡”後,都會建議病人家屬做進一步的診斷,但是他們一般都不同意,因爲傳統的死亡觀(有微弱的心跳和呼吸)讓他們覺得還有希望。“我希望能普及腦死亡的知識。這樣,對醫院人力物力資源的有效利用、對病人家屬經濟和精力的承擔能力都有好處。”
記者隨之就“腦死亡”的問題隨機採訪了一些路人,他們都表示只是知道一點點,具體是怎麼回事搞不清。當問及“如果你們的親人被宣佈爲‘腦死亡’,你們會不會放棄救治”時,大多數人表示“不會,因爲他還有呼吸和心跳,怎麼就可以放棄一線生還的希望了呢?”還有人說“如果醫院能夠確保腦死亡的診斷是萬無一失的,那麼我可能會接受事實,但是心裏總不是滋味。”有一位先生提及劉海若的例子,認爲她“腦死亡”都已經救活了,腦死亡標準的準確度值得懷疑。
記者採訪了首都醫科大學神經科學研究所所長徐羣淵教授,他很肯定地說:“劉海若不是腦死亡,她只是普通的腦外傷,由於延誤了治療時間導致了現在的結果。”據知情人士透露,劉在英國接受搶救期間,一度出現瞳孔散大、喪失自主呼吸、對外界刺激無反應等症狀,醫院只是懷疑她“腦死亡”,並沒有診斷。看來是由於人們的誤解,而使她成爲攻擊“腦死亡”標準的一個生動例子。劉海若的主治醫生、宣武醫院神經外科凌鋒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的採訪時曾說過,如果病人確實是腦死亡了,那麼她也沒有辦法。
-如果被確診爲腦死亡
100%不可救
人們對於腦死亡之所以有那麼多的誤解和不認可,徐所長認爲主要是人們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在作怪,總是認爲心跳和呼吸纔是判斷死亡的標準,而“腦死亡”的標準是不道德的。另外還和我們沒有加強引導和宣傳有關,所幸的是政府已經着手在做相應的努力了,比如“腦死亡診斷標準”的起草。
那麼,到底什麼是“腦死亡”呢?協和醫院神經精神科李舜偉教授向記者細數了國際上關於“腦死亡”的來龍去脈。
他說,17世紀50年代的法學辭典規定死亡的標準是沒有心跳和呼吸,這是傳統的看法。隨着科學的發展,這種標準受到了挑戰。
1959年,兩位法國醫生提出了23個深度昏迷的病例,這些病人雖然還有心跳,但實際已經死亡,他們建議放棄救治。
1960年,在法國馬賽的一個國際性醫學會議上,正式提出了“腦死亡”的概念,從那時起,國際上正式承認腦死亡就是死亡。目前,醫學界普遍認可的關於腦死亡的判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嚴重昏迷、瞳孔放大、固定、腦幹反應能力消失、腦電波無起伏、呼吸停頓,以上條件連續出現6小時而無變化。
-“腦死亡”觀察時間
至少12小時
李教授作爲國內知名的腦神經內科專家曾於2000年執筆草擬了我國第一個腦死亡標準的討論稿。
採訪中,他向記者提供了這份標準:一,先決條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確、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二,臨牀診斷,包括三項必須全部具備的條件:深昏迷、腦幹反射(瞳孔對光反射、角膜反射、前庭眼反射、咳嗽反射、阿托品試驗)全部消失、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呈陽性)。三,確診試驗,包括腦電圖平直、經顱多普勒超聲呈腦死亡圖形、體感誘發電位P14以上波形消失。四,腦死亡觀察時間:至少觀察12小時無變化方可確認爲腦死亡。
李教授肯定目前我國的醫療水平完全能夠準確地鑑定病人是否“腦死亡”,而且腦死亡的診斷標準也是經過了反覆討論的,這個應該沒有什麼疑問。從醫學和大量的臨牀實踐來看,一旦病人被確診爲腦死亡,100%不可救了。“因爲人的生命包括社會學意義和生理學意義,一旦腦死亡,那麼他的社會學意義就完全消失了,只有人爲支持的生理學意義,實質上病人已經死亡。它和‘植物人’完全不同,‘植物人’還活着,而‘腦死亡’病人已經徹底死了。”
-“腦死亡”診斷標準討論會
拒絕器官移植專家
近年來,“爲腦死亡立法”呼聲最高的是一些器官移植方面的專家。中科院院士、中國著名醫學專家裘法祖教授指出,長期以來,由於器官供體的來源嚴重缺乏,而且在質量上沒有保證,使得我國的器官移植研究遠遠落後於其他國家。如果“腦死亡就等於機體整體死亡”的概念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就能爭取到供體器官的最佳移植時間,那對於器官移植的發展無疑是有利的。但是正因爲這一點,很多反對者提出:難道僅僅是爲了醫生獲得器官而制定“腦死亡診斷標準”嗎?如果是醫生出於爲自己的器官庫尋找供體的目的,那太殘忍了。事實情況到底如何呢?
記者採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衛生法》研究專家、衛生部專家委員會委員孫東東先生。孫教授開宗明義地指出:“如果認爲只是爲了器官移植,那麼這種看法太狹隘了,也違背事實。實際上,我們制定‘腦死亡診斷標準’是十分慎重的,畢竟關係生死問題!去年7月份,在杭州召開了一個‘腦死亡診斷標準研究會’,在討論標準的時候,包括裘法祖教授在內的七八位器官移植方面的專家都被拒之門外,只有急救科、神經內科和神經外科的專家參與討論,如果前者參與討論,那麼勢必會摻入違背制定這個標準初衷的其他因素。之後,又在廣州召開了徵求意見會。可以負責任地說,制定這個標準是很嚴肅的。”
既然器官移植不是主要的目的,那麼爲“腦死亡”制定診斷標準的意義何在呢?孫教授認爲根本的意義是爲了人的尊嚴,這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人道主義。理智的人道主義是爲了人類社會健康的發展,而不能走向極端。對於已經腦死亡的病人,如果還用各種醫療器械來進行無謂的維持,那是對他的不尊重。在一個已經沒有任何知覺的生命身上插着各種管子,這對病人本身而言是不人道的,是狹隘的人道主義!所以,與其讓病人痛苦地進行沒有希望的維持,還不如讓他死得有尊嚴。“當然,使醫院的醫療資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減輕病人家屬的經濟和精神負擔都是我們所考慮的。”孫教授補充道。
-制定“腦死亡診斷標準”
絕不等於“爲腦死亡立法”
孫東東教授反覆強調,目前我國正在討論徵求意見的只是腦死亡的“診斷標準”,絕不是“立法”。立法不是衛生部所能做的,必須經過人大,而且像這樣事關生死的法律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表決通過。目前衛生部對外宣稱的標準準確地說只是一個行業管理條例。在問及“我國什麼時候有望爲腦死亡立法”時,孫教授表示”就我個人看來,近10年內不會,這畢竟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會牽扯到很多其他法律的制定,比如‘安樂死’。”
那麼,腦死亡診斷標準出臺以後能都順利實施嗎?孫教授認爲由於以下四個原因,它的推行不會一帆風順。一,我國醫療資源配置的不平衡,可能會導致執行尺度出現差異。北京共1700萬人口,有4000多個註冊醫療機構,三級甲等醫院47個;而河南省1億人,只有33個三級甲等醫院,而且省內地區分佈不均勻。二,傳統觀念的阻礙和民族習俗的不同。三,執行過程中的非技術因素,比如治安、管理等。四,不同人羣對腦死亡認識的不同,比如執行過程中法官可能和醫生的看法相悖。
看來,正如徐羣淵所長所指出的那樣,要讓大家平靜地接受腦死亡,並不是政府機構制定一個診斷標準就能解決的,這是一個長遠的過程,是一個移風易俗的大問題。
-實行“腦死亡診斷標準”後
醫生不能執行“特殊干預權”
李舜偉教授在採訪中特別強調:“腦死亡的判斷是個很嚴肅也很重要的問題,不能等閒視之,也不能輕易完成。所以在腦死亡診斷標準出臺的同時,國家還要出臺一個《判斷腦死亡管理辦法》,規定只有拿到能判定腦死亡證書的醫生才能做這個鑑定,而且必須有兩個醫生做鑑定,兩個醫生進行覈實,然後上報到院長或者相關的腦死亡辦公室(不少於7人)進行覈定,然後才能宣佈。做鑑定也只限於神經內科、神經外科、麻醉科、ICU科這四個科,地、市級以上綜合醫院。程序規定是十分嚴格的,並不輕率,是經過反覆考慮的。這樣可以避免一些法律上的漏洞。”
孫東東教授也表示在實行了“腦死亡診斷標準”以後,醫生是不能執行“特殊干預權”的,他只能把腦死亡的事實告知病人家屬,是否繼續治療還是由病人家屬決定。至於器官移植,那更要經過病人家屬的簽字同意,儘管這是一件很高尚的事情。
作爲法學專家,孫教授也提及“腦死亡診斷標準”的實施不當會帶來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比如由於診斷過寬,可能有人利用它來殺人;也可能帶來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的紛爭,如繼承權、婚姻權等。“但是,我相信腦死亡鑑定程序的嚴密和嚴格以及法律的逐步完善會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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