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串子案』雙方都要上訴
2002年12月30日,敗訴方通化市人民醫院率先上訴,要求撤銷原判決;而趙、孫兩家也將於元月6日提出上訴,但訴訟請求發生了變化。
2002年12月30日,『通化串子案』一審敗訴的通化市人民醫院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目前,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其上訴。而趙、孫兩家也將於2003年1月6日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通化市人民醫院
不服一審判決率先上訴
2002年12月27日,通化市人民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上訴狀中對趙盛強夫婦的上訴理由和請求為:『原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訴方通化市人民醫院認為,『串子』案的侵權事實發生在1981年10月29日之後,而二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間是2002年6月17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從權利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二原告主張權利請求已超過20年,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於原審判決通化市人民醫院給付二原告4.5萬元尋子費用適用法律不當,應予駁回。原審判決分別給付二原告每人5萬元的精神損失撫慰金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相違背,缺少法律依據。
通化市人民醫院對趙達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為:『原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趙達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已超過保護時效,其請求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審判決通化市人民醫院承擔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判決程序違法,應予糾正。』
『串子案』當事人
元月6日遞交上訴狀
就通化市人民醫院率先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一事,記者采訪了當事人趙盛強。他告訴記者,接到上訴狀後我們並不感到意外,這不會影響到我們趙、孫兩家的繼續上訴。『不管通化市人民醫院是否提出上訴,我都對打贏這場官司充滿信心。』
趙盛強還向記者透露:2003年1月6日,趙、孫兩家也將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但訴訟請求已經有了一些變化。趙盛強本人將放棄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宮克本人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30萬元則不變。趙達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將要有所提高,為趙達尋找親生父母的費用堅持不變。另外,孫華東夫婦及孫超的訴訟請求和要求賠償金額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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