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30日衛生部發布)
我國對麻風病推行大規模的聯合化療(MDT)工作,已取得顯著的近期療效。爲評估MDT的遠期療效和對畸殘的影響,特制訂療後監測實施方案如下:
一、MDT監測的目的:
(一)觀察病情變化,及時發現復發病例,並予以治療;
(二)及時發現、處理麻風反應和神經損害,預防和減少畸殘。
二、MDT監測的起始時間:
不論患者MDT實際療程多久,均以完成規定療程即開始計算其監測時間。即多菌型(MB)方案者規則接受24個月MDT劑量後(24個月療程可在36個月內完成。每月自服藥物不得少於20天,此月才計人療程;連續中斷治療超過4個月者須重新開始治療);少菌型(PB)方案者規則接受6個月MDT劑量後(6個月療程可在9個月內完成。每月自服藥物不得少於20天,此月才計一人療程;連續中斷治療3個月以上者,須重複6個月療程)。
三、MDT監測期:
現規定:用MB方案治療者爲10年,用PB方案治療者爲5年。
各型患者在MDT後達到規定的監測期,如未見覆發,即爲完成監測。
四、MDT監測的內容:
(一)各型監測期患者,在達到臨牀不活動(即臨愈,指麻風活動性症狀完全消失,皮膚查菌陰性)前,仍應監測其近期療效。MB患者及PB原查菌陽性患者,每年需臨牀檢查和皮膚塗片查菌各一次。PB原查菌陰性患者,每年需臨牀檢查一次,出現有可疑皮損者則需作皮膚塗片查菌。
(二)各型監測期患者,在達到臨牀不活動(臨愈)後,每年需臨牀檢查一次。MB患者及PB原查菌陽性患者每兩年及完成監測時,需作皮膚塗片查菌一次。
(三)監測期間,必要時可酌情隨時進行臨牀檢查、皮膚塗片查菌及皮膚活檢。
五、MDT監測的實施:
(一)要主動、廣泛地向患者及其家屬、基層衛生人員、行政領導等有關人員宣傳MDT後監測的意義和具體措施。
(二)使患者認識到在完成MDT後,有發生復發或麻風反應、神經損傷的可能性,並將如何識別復發和/或麻風反應的早期症狀與體徵的知識,向患者交待清楚,要求他們在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時,立即向專業機構報告和接受檢查。
(三)在監測期,專業人員應按規定定期上門訪視患者,或請患者到指定機構接受檢查。
(四)每次的監測結果,均應及時記錄。
(五)縣(市)專業機構,每年應按不同型別、療程等,分別彙總應監測及實際監測人數、復發人數和反應人數,並做出初步評價後逐級上報。
六、完成監測後的隨訪:
完成MDT監測後的患者,每2—3年需隨訪一次,必要時進行有關檢查。應鼓勵他們與專業機構保持聯繫,以期及時發現個別復發或麻風反應病例。隨訪期的檢查可由專業機構或經過專業培訓的鄉、村醫務人員進行,並予以記錄。
對有畸殘、保護性感覺喪失和慢性眼疾等患者,仍需要給予長期的關心和醫療照顧。
七、MDT復發定義及其診斷標準:
(一)定義:麻風患者完成WHO聯合化療的規定療程或達到臨牀不活動(臨愈)後,重新出現的病情的活動(不包括麻風反應)。從管理的目的出發,分爲早期復發和晚期復發。
(二)診斷標準:
1、早期復發:各型麻風患者完成聯合化療的規定療程後,病情進步,但尚未達到臨牀不活動(臨愈)時,出現下列情況者可考慮爲早期復發:
(1)原皮損緩慢地加重、擴大和/或出現新皮損,和/或伴有進行性神經功能障礙加劇;
(2)多菌型患者皮膚塗片查菌任一個部位較前增加至少2+,並見到完整菌;原皮膚查菌已陰性的少菌型患者經過重複檢查出現陽性結果;
(3)皮損活檢有活動性麻風特異性病理改變。
2、晚期復發:各型麻風患者完成聯合化療的規定療程,並達到臨牀不活動(臨愈)後,出現下列情況者可考慮爲晚期復發:
(1)原有的皮損再現、擴大和/或出現新的皮損與進行性神經功能障礙;
(2)皮膚查菌陽性(經重複檢查),並見到完整菌;
(3)皮膚活檢有活動性麻風特異性病理改變。
診斷爲復發者,臨牀上應注意與麻風反應相鑑別(尤其是與I型反應區別。方法可參見《全國麻風聯合化療工作會議資料彙編》第17頁)。僅有進行性神經功能障礙加劇者,應排除無痛性神經炎。如疑爲多菌型復發,應進行鼠足墊接種證實。
(三)確定復發病例程序要求:
1、對懷疑復發的患者,必須經縣級以上兩位有經驗的專業防治人員詳細瞭解病史,作全面臨牀、細菌和病理檢查,分析復發原因,排除分型錯誤、選擇治療方案不當、治療不規則、提前停藥等引起的治療失敗病例,做好各項記錄。對MB復發患者不要急於重新治療。初步診斷爲復發者,應上報省級專業防治機構複查確診。凡考慮爲多菌型復發者,省級專業防治機構應即與衛生部全國麻風疫情監測總站(設在中國醫學科學院皮膚病研究所)聯繫,組織鄰近地區的專家會診確認。
2、專家會診確認,考慮爲多菌型復發、且任一部位皮膚查菌細菌密度>3.0者,有關省或會診專家即應與中國醫學科學院皮膚病研究所聯繫,安排有關單位作鼠足墊接種證實,以檢測其麻風菌的活力和/或對MDT各種藥物的敏感性。在完成接種取材後,立即開始抗麻風治療。
3、已確診的復發病例,由省級專業防治機構上報衛生部全國麻風疫情監測總站。
八、MDT復發病例的處理:
復發病例應列爲現症病人管理,各型患者均應採用MDT的MB方案規則治療至臨牀不活動。如系利福平或氯苯吩嗪耐藥菌所致,則應變更用其它藥物的聯合化療。
附:關於DDS單療患者的愈後監測。因種種原因仍單用DDs治療的患者,其監測、復發診斷及其處理,規定如下:
(一)監測期:從達到臨牀不活動(臨愈)開始,MB患者監測10年,PB患者監測5年。完成監測後轉爲隨訪。監測和隨訪要求同MDT監測所述。
(二)單療復發診斷標準:DDs單療患者達到臨牀治癒後,出現同MDT晚期復發情況者可考慮爲復發。
(三)單療復發病例的處理:均應以WHO的MDT方案治療至臨牀不活動,不允許再繼續單用DDS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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