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30日衛生部發布)
麻風防治工作的第一階段目標是實現基本消滅麻風病。爲保證實現基本消滅麻風病指標的質量,鞏固和發展既有的防治成果,從而在我國最終消滅麻風病,我部曾以(88)衛地字第14號文下達了《基本消滅麻風病考覈驗收辦法(暫行)》。經過五年的試行,現予修訂頒發。
一、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指標
以縣(市)爲單位(分區的大、中城市,原則上亦可以“市爲單位;所轄人口<50萬地、市,亦可以地、市爲單位)達到:
1、患病率<0.01‰〔人口在10萬以下的縣(市)允許有1名現症病人〕;
2、近5年平均年發病率<0.5/10萬。
二、申報條件
1、按《全國麻風防治管理條例》、《建立全國麻風疫情監測系統》等規定,日常麻風防治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礎;流行地區三級防治網絡基本健全;按時完成疫情登記報告工作;近五年累計聯合化療覆蓋率在90%以上。
2、患病率、發病率達標,經一年以上流行病學監測呈穩定或下降趨勢者。
3、必須具備完整的流行病學防治資料。其中包括病人名冊、病案記錄、疫情登記報告表;歷年的發病率、發現率、患病率;新發現病人畸殘率、性別比、少年兒童病人比例、型比及家屬發病人數;歷年受治情況及聯合化療覆蓋率、完成治療率、監測率;歷年病人變遷情況(如臨愈、自愈、死亡、外遷、失訪、遷人、復發及目前實有現症病人數)等,並繪製流行分佈圖,反映出當地防治麻風的全過程。
4、必須先完成自身考覈,把自身考覈作爲又一次宣傳、培訓、報病的活動。覈實確已達標後,再予申報。
三、考覈辦法
1、自身考覈:以縣(市)爲單位的自身考覈是考覈的關鍵和基礎,主要依靠本縣(市)力量由衛生主管部門組織考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下列工作:
(1)在普及羣衆麻風防治知識,提高專業人員及基層衛生人員麻風防治業務水平的基礎上,組織報病活動及全面線索調查;
(2)現症病人複查;
(3).歷年治癒者複查;
(4)患者(至少包括近10年的現症病人)家屬檢查;
(5)對近5年內有新發病人的疫點居民進行過普查;
(6)對歷年來的病人基礎記錄及防治資料進行整理,作麻風防治工作總結及流行病學分析;
(7)落實好達到基本消滅標準後,下一階段麻風防治工作的目標、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2、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力量,根據上述標準、條件和辦法,對曾有流行的縣(市)進行考覈驗收,對非流行的縣(市)進行考覈檢查。
四、考覈程序及審批
縣(市)經自身考覈,符合基本消滅標準後,由縣(市)衛生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考覈驗收報告(一式兩份),並附自身考覈結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抽樣驗收,並由考覈驗收組寫出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審批。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縣(市)爲單位,達到基本消滅標準,並已驗收完畢者,報衛生部審覈確認。麻風病人很少的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寧夏等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於1995年底前,在整理好歷年麻風流行病學防治資料及做出麻風防治工作總結與流行病學分析的基礎上,向衛生部提出報告,內衛生部考覈檢查予以確認。
五、組織領導
麻風病基本消滅的考覈驗收是一項科學性強、任務繁重而艱鉅的工作,必須在各級政府和衛生主管部門的領導和大力支持下進行。要充分發揮專業防治機構的作用,安排適當的經費。妥善解決考覈驗收中遇到的問題,使之既達到階段性考覈的目的,又進行一次廣泛的麻風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達到基本消滅後,各地除應進一步做好新病人的發現和治療外,特別要加強疫情監測和康復醫療工作,爲最終消滅麻風病落實好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按本辦法具體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衛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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