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最高法院18日作出裁決,稱以政府可以不必爲300萬巴勒斯坦人提供防毒面具,因爲這不是其“責任”。
此前,沙龍政府即表示,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只向居住在約旦河西岸C區(以色列擁有完全行政和軍事控制權)的巴勒斯坦人提供防毒面具。至於其他居住在A區和B區的巴勒斯坦人,由於其行政權歸巴民族權力機構管理,因此是否提供防毒面具完全是巴權力機構的責任。只有在巴方向以色列提出緊急申請後,以纔會考慮向這些人提供防毒面具。
以政府此舉遭到一些人權團體的強烈抗議。他們稱,以色列軍隊現在佔領着巴勒斯坦領土,因此“有義務”保護這些民衆的安全。一些人指責以色列政府故意“見死不救”,併爲此起訴政府。1998年伊拉克危機嚴重時,一些人權團體也提出過類似的申請,但最終都被最高法院拒絕。
1991年海灣戰爭中,伊拉克曾向以色列發射了39枚“飛毛腿”導彈。許多以色列人擔心,一旦美國攻打伊拉克,伊還可能向以色列發動報復襲擊。未雨綢繆,以政府敦促國民和所有在以外國人作好各種應急準備,除了儲備糧食和飲水等生活必需品外,每人還必須確保有一個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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