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怕被傳染,便起訴要求與感情尚好,但患有乙型肝炎的妻子離婚。日前,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妻子患病後丈夫本應關心照顧,履行夫妻間相互扶助的義務,且乙肝並非不治之癥,故駁回該男子的離婚請求。
原告與其妻婚後雙方感情尚好。2000年女方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小三陽)。2001年3月,因住房拆遷,女方到其母親家居住,直至本案成訴。原告認為,乙肝具有傳染性,因怕女方將此病傳染給他,故起訴要求與女方離婚。
原告在庭審中表示,他與妻子婚後感情不錯,後妻子在懷孕期間被查出為乙型肝炎患者。他因怕被傳染,因此無法與妻女共同生活,所以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女方表示,她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但不是乙肝病人,且醫生認為其病沒有傳染性。而且,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原告沒有受到感染。女方說,雙方感情沒有破裂,故不同意離婚。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主要是因為被告患有乙型肝炎,並非雙方感情出現了問題。被告患病後原告本應關心照顧,履行夫妻間相互扶助的義務,且乙肝並非不治之癥,故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