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北大人民醫院被訴試管嬰兒手術中使用假藥一案作出判決:人民醫院給原告張先生退回藥費850元,而張先生提出的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以及精神損失等請求,法院未予支持。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北大人民醫院方面反應平靜。而原告張先生昨天明確告訴記者,他將提出上訴,他認為,此案判決適用法律存在問題。
-新聞回放
假藥索賠引發訴訟
2002年8月,張先生的妻子在北大人民醫院做試管嬰兒手術。按照手術程序,張妻使用了一種『噴鼻藥』(布捨瑞林)的藥品。當年9月15日,醫院通知,張妻的試管嬰兒手術失敗。隨後,張先生通過西城藥監局認定其妻子使用的『噴鼻藥』是未經國家批准的假藥。
2003年7月4日,西城藥監局查封『噴鼻藥』並對北大人民醫院處以罰款8500元。之後,張先生以醫院使用假藥導致手術失敗為由,將北大人民醫院告上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48430.91元。
11月4日,西城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事。
11月5日,本報以《北大人民醫院涉嫌用假藥》為題報道此事。
-原告之惑
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2月22日,西城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原告提出被告使用「噴鼻藥」致手術失敗,原告就此應承擔「噴鼻藥」的使用與手術失敗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而現原告並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12月23日,張先生對記者表示,判決結果與他預期的有很大差距。他說:『既然已經認定院方使用的是假藥,又怎麼說跟手術失敗沒有因果關系。』張先生很肯定地告訴記者,他會在15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張先生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元坤律師事務所的唐澤光律師在收到判決書當晚,就重新擬定了一份民事上訴狀。唐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在手術中使用未經國家批准的藥品與張妻未孕的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定的第四條,應該由院方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糾紛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志華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在本案中,判決書認定『人民醫院使用該藥(噴鼻藥),違反了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因此,醫院存在明顯的醫療過錯。而根據法律規定,醫院應就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手術失敗)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原告來承擔該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他說:『如果醫院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使用該藥與手術失敗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根據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醫院就應該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負責審理此案的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二廳代理審判員張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
-被告之困
用藥難不用也難
負責此次手術的是北京大學人民醫院醫學生殖中心副主任沈浣教授。昨天,沈浣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如果有一種藥,不用對你不利,用了又對我不利,我怎麼選擇?』在她看來,醫生的責任感與法律的強制性在這個問題上發生了衝突。
作為一項尖端醫療手段,試管嬰兒手術近兩年纔在國內大范圍使用。『對於科學而言,永遠是「技術在前,管理在後」,』沈教授說,『在技術不成熟的時候,管理也不會那麼成熟。』
沈浣曾多次獲得北京市計劃生育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她告訴記者:在國內,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價格上,試管嬰兒手術中目前只有噴鼻藥(布捨瑞林)這種藥是最好的,但現在醫院已經沒有這種藥了。
『現在,同樣的手術,醫院用的藥要三千多塊錢,這對病人都是好的嗎?』沈浣說。對於張先生的訴訟,沈教授說:由於對方是醫院職員的家屬,所以手術時根本沒有考慮太多,就用了自己認為最好但卻是未經批准的藥。
『用藥是醫生決定的,而不是病人決定的。所以,我們實際上是為了病人。』沈浣說。在她看來,『醫生看病實際上就是在冒險。』
-鏈接
關於舉證責任倒置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