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9日,國務院決定,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要重點落實好八項措施。一、已發現疫情的地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准確公布疫情,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堅決撲殺,徹底消毒,嚴格隔離,強制免疫,堅決防止疫情擴散。
二、未發現疫情的地區,要抓緊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同時完善疫情應急預案。要突出抓好重點地區、大型養殖場和養殖專業大戶的防疫工作,加強疫情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疫情。
三、落實防疫經費,明確補償政策。對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區撲殺家禽的損失,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對家禽強制免疫的實行免費,使群眾無後顧之懮。對按規定撲殺和強制免疫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
四、加強科學研究。要組織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及其防治進行科技攻關,合理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生產和儲備。
五、加強對進出口禽類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防止疫情傳入傳出。
六、認真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使廣大群眾了解高致病性禽流感傳播的特點和預防知識。
七、堅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對人的感染。當前要把重點放在對疫區和高危人群的醫學監測和預防工作。
八、建立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機制。加緊建立和完善疫情監測、檢疫網絡,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防疫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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