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5日起,年滿24周歲,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婦女,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這是記者日前從上海市勞動保障局獲得的信息。
據悉,從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了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數。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後,晚育假從原
來增加15天變為增加至30天。為此,勞動保障部門將晚育生育生活津貼作了相應調整。
調整後的晚育生活津貼標准
(一)從業婦女
-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本人生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乘以4個月。
-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滿1年本人生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乘以4個月。
(二)失業婦女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本人生產當月失業保險金標准乘以4個月。
-暫停領取或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但未領取的本人生產當月本市同類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標准乘以4個月。
-領取失業補助金或超過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本人生產當月本市同類人員的失業補助金標准乘以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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