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獻血200毫升即可終生免費用血,新設四個獎勵等級,擴大獎勵面;而未無償獻血者用血要交三倍費用,用於設立“用血互助金”。記者今天上午從廣州市血液中心獲悉,廣州市政府制定的《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爲進一步鼓勵市民自願獻血,《規定》作出瞭如上重大改變。
去年廣州實際臨牀用血近50噸,獻血約32噸左右(包括有償的成分獻血),存在18噸左右的缺口。新《規定》包括:無償獻血200毫升以上,本人用血時可以免交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運輸等費用(即血液使用的成本費,血液本身是無價的);無償獻血累計600毫升以上者,配偶和直系親屬用血時可以免交上述費用。
免費用血手續,由原來的先交款、事後向獻血辦報銷改爲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文件,直接免交用血費用。在本市轄區範圍外用血的,事後向獻血辦辦理報銷手續。新《規定》首次提出: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的,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用假證騙取用血優惠的,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各單位在年度內獻血人數達到政府規定比例的,由獻血辦發給《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其有效期爲一年。單位僱傭他人冒名頂替獻血的,視爲未完成目標。未獻血者用血時不能出示《無償獻血證》(有單位的用血者憑《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亦可)的,應繳納用血互助金。
18週歲以下、55週歲以上的公民,革命榮譽軍人,見義勇爲人員免交互助金。急診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時未能出示相關證件的,要按規定繳納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繳納之日起六個月內,單位取得《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或者無單位的用血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取得《無償獻血證》的,獻血辦退回繳納的用血互助金本息。
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運輸等費用的三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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