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不認私生子,生母只好求助於法院,但在法院要求男方做親子鑒定時,生父卻來個避而不見死不認賬,以為這樣就可以『賴掉』做父親的責任。昨日,記者從江門市新會法院獲悉這起趣案,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法院終審認定因男方拒絕做鑒定,推定他為孩子的父親,判決一次性支付孩子撫養費用4.5萬元。
1997年,湖南女子李某從老家到江門新會打工,隨後認識了當地男子王某,兩人迅速墜入愛河並開始同居。1998年,李某突然有了身孕,王某聞訊大喜,正准備『奉子成婚』時,李某卻因身體原因而流產。王某非常傷心,想到李某是因為身體原因不能產子,王某於是逐漸疏遠李某,隨後還找了另外一名女子結婚生子。
遭受雙重打擊的李某傷心欲絕,遂在2000年2月回到湖南老家。但沒想到回家不久的李某發現自己居然又有身孕,並在同年順利產下一男孩。在孩子出生的時候,因為王某不在場,李某便在出生證『父親姓名』一欄代王某簽上王某的名字。此後在長達4年的時間裡,李某一直要求王某盡父親的義務,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並且請了律師發函要求王某盡義務,但王某堅決不肯,並且避而不見,只在電話和書信裡說李某是回到家纔懷孕的,誰知道孩子是李某與誰生的,再說孩子簽的出生證上『父親』的簽名又不是他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孩子是他的。
2004年7月,再無獨自撫養兒子能力的李某將王某起訴到新會區法院,要求王某一次性付清兒子的撫養費。
讓李某感到意外的是,該案開庭審理時,王某不僅堅稱孩子不是他的,還說自己與李某沒有任何的關系,只是一般的認識。李某倍感傷心,申請做親子鑒定。但王某乾脆只委托律師出庭,自己則躲起來,連法院發的傳票都不理,按照他的如意算盤,如果他不配合做親子鑒定,連法院都拿他沒辦法。但判決的結果王某沮喪不已。
在王某拒絕出現的情況,法院根據李某提供的線索,找到原來與王某、李某共同居住的朋友調查取證,證明了兩人之前戀愛關系,而且還同居。據此,結合王某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情況,法院依法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親,必須盡到一個父親的責任,遂判決王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4.5萬元給李某。
判後,王某不服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經過法院的調查,可以推定原被告是戀愛關系,而且兩人同居在一起。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為兩人是發生過性關系的,而從本案所查明的事實可知,王某作為當時與李某唯一的關系密切的異性朋友,應當負有配合親子鑒定的舉證責任。
但在訴訟當中,李某申請親子鑒定,王某予以拒絕;且經法院依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親自到庭參加訴訟並接受詢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結合本案,可以推定被告王某為孩子的生父,故被告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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