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起,江蘇省開始實施《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格及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提出,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醫療機構必須按購銷合同明確的價格采購,不得再同中標企業進行價格談判,以擴大折扣讓利幅度。在中標藥品定標後10個工作日內,醫療機構須將中標價格及核定的中標藥品零售價格,報省物價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20個工作日內執行到位。
江蘇省提出,中標藥品零售價格實行順加作價方法,可低於規定差價率核定零售價格。屬於政府定價范圍的藥品,中標藥品零售價格不得高於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零售價格尾數按四捨五入保留到角。
江蘇省規定,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或招標人,收取招標文件費每份(套)最高不得超過150元。招標代理機構按中標企業單個中標品種合同總金額一定比率,向中標人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計算單個中標品種合同總金額時,以藥品通用名稱或正式名稱劃分品種,不以劑型、規格劃分。招標代理服務費率為最高費率,招投標各方可協商確定具體執行費率標准。嚴禁向投標人收取任何其他與招投標有關的服務費用。
據悉,江蘇省將加強對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格和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價格違法行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