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結婚。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仍因此拿不到結婚證。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其他四項不予登記的條件: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雙方自願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有關專家指出,由於對於“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新條例對婚檢不再做硬性規定,事實上在婚姻登記時結婚的決定權更多地掌握在結婚雙方的手中。一般情況下,在現實生活中,無論男女方一旦發現對方有一些難以治癒的特殊疾病,如:麻風病、癲癇、精神分裂等,對於是否結婚都會持慎重態度,一般都會自然終止“談婚論嫁”。
對於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即使結了婚法律也將宣佈這個婚姻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佈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且婚後對方尚未治癒,當事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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