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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專家澄清輿論誤讀:準備結婚者無婚檢義務

http://www.enorth.com.cn  2005-04-27 14:00
 

 
 

[專題]尊重生命尊重愛——讓婚檢成爲新人的自覺行動

 
 

  新《婚姻登記條例》不要求必須婚檢,社會輿論稱其與母嬰保健法衝突,應執行母嬰保健法。專家則認爲準備結婚者沒有婚檢義務。

  據法制日報報道,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認爲,“將婚前醫學檢查視爲婚前體檢,從而以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立法原則來斷定準備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仍然具有婚前體檢的義務,這種解釋缺少法律依據,屬於對母嬰保健法有關規定的誤讀。”

  母嬰保健法不是針對一般人的

  莫紀宏解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雖有關於婚前醫學檢查的規定,但此規定與婚前體檢不是一個概念,它是指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不是針對一般人的。母嬰保健法中的第七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爲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這是醫療保健機構的義務,不是公民的義務。而本法的第八條則規定了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內容:一是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是指定傳染病;三是有關精神病。這裏所指的不是所有人。這兩條都是說明:醫療機構有這個義務,如果你認爲,你可能有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你就來進行醫學檢查,但沒有強制除規定的可能有上述三種疾病外的人必須去婚檢。雖然本法的第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但應該看成是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目的,應該和第七條和第八條結合起來看,而不能單獨去看。因爲本法沒有明確地說,公民應該接受婚前檢查。

  舊條例“婚檢”規定也非婚姻法上的法定義務

  莫紀宏研究員說:“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婚前健康檢查制度。第九條規定: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表面上看,上述規定爲準備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設定了婚前體檢的義務,但認真地分析一下有關設定義務的法律規定的形式,可以發現,舊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並沒有將婚前體檢作爲一項強制性的法定義務,而是將婚前體檢作爲一項附條件成立的法定義務。而這一義務成立的條件是‘建立了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而沒有建立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婚前體檢的義務不能成立。所以,在舊條例中,婚前體檢也只是一項‘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而不是婚姻法上的法定義務,其存在的合法性是值得推敲的。”

  應該如何對待婚檢?

  莫紀宏說:“通常來說,準備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是因爲彼此相愛、彼此信任才走到一起的。對方是否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這需要在彼此誠信的基礎上自願採取檢查措施,自願進行婚前體檢,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的尊重,更是對子孫後代負責。

  他認爲,新《婚姻登記條例》充分反映了我國現行婚姻法所確立的‘婚姻自由’原則。所以說,是否進行婚前體檢,應當出於當事人自願,屬於個人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符合‘婚姻自由’的道德要求。”

 
稿源: 中國新聞網   編輯: 佟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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