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婚前保健工作規範》,除承擔婚前保健醫師的職責外,還應負責婚前保健工作的質量管理和技術指導。
二、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表》和《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複審並簽字。
三、對婚前醫學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或影響婚育的疾病進行復查,記錄補充病史及體徵,複覈診斷依據和醫學意見,向受檢當事人說明後簽字。
四、對婚前醫學檢查中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及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審覈後轉診,依據反饋的確診結果,如實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五、對醫學上認爲“不宜結婚”、“暫緩結婚”、“不宜生育”或“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雙方意見”的服務對象,應耐心講明科學道理,提出醫學意見,進行重點諮詢指導;對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應提供以知情選擇爲原則的長效節育措施。
六、對《婚前醫學檢查表》和《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定期進行質量檢查並記錄;每季度進行質量分析,組織討論,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改進措施。
七、審覈檢查各種登記資料及統計報表,定期分析總結,提高工作質量,並隨時接受考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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