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爲止,醫學上還沒有證明患有哪一種疾病的人,是不能夠登記結婚的。因此應當把有關婚檢的規定予以取消。同時,本着個人對個人健康狀況負責的原則,政府部門也不應再負責管理強制婚檢的事宜。
7月3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草案)》。條例修改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結婚登記是否取消單位介紹信?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人是否可以結婚?婚檢是否取消?
國務院的草案剛剛通過,一些地方就宣佈結婚登記不需要單位介紹信,並取消婚檢。更有歧義的是一對艾滋病人宣告結婚,而艾滋病恰恰是《婚姻法》第6條“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這對艾滋病人的婚姻應當無效。
自己結婚不需要單位同意
新的條例規定,政府和單位都不再“干涉”個人的婚姻問題,每個人對自己的婚姻負責,個人管理個人的結婚、離婚事宜。
巫昌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對於結婚登記是否取消單位介紹信的問題,各方面的看法相對一致。因爲單位只有介紹情況的義務。有的單位借種種理由不給職工開證明,羣衆在這方面意見很大。目前的戶口簿和身份證足以證明個人的婚姻狀況和家庭狀況。因此單位開介紹信的條款在新條例中將會取消。單位介紹信取消以後,對於身份證和戶口簿反映不了的內容,當事人可以採取“本人鄭重聲明”的形式。
張賢鈺(華東政法學院婚姻法專家):婚姻登記處可以說是我國特有的。俄羅斯、日本等國家是在戶籍部門。
徐安琪(上海社科院社會研究所研究員、上海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我懷疑,僅僅憑戶口簿和身份證進行婚姻登記能否達到有效證明婚姻狀況的目的。介紹信由單位出具,並不是說單位干涉婚姻自由,而是爲了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防範重婚和早婚。
範麗珠(復旦大學社會學系):取消單位與街道證明和介紹信的做法,是非常好的。以前的離婚率比較低,是因爲人們的自我表達意識很低,一想到要到單位開證明就自動放棄了,單位證明是一種社會權力的象徵。
取消婚檢是大勢所趨
到目前爲止,醫學上還沒有證明患有哪一種疾病的人,是不能夠登記結婚的。因此應當把有關婚檢的規定予以取消。同時,本着個人對個人健康狀況負責的原則,政府部門也不應再負責管理強制婚檢的事宜。
巫昌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我個人不同意完全取消婚檢,那樣比較冒險,對於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也不利,對整個社會不利。我認爲應該保留婚檢制度,但是可以自主選擇,你可以婚檢,也可以不婚檢。如果兩個人感情特別好,什麼都不在乎了,也可以不檢查;如果一方想隱瞞病情,對方可以要求婚檢。
在農村,的確存在故意隱瞞病情的情況,比如爲自己癡呆的兒子找媳婦,希望傳宗接代;還有的人不宜生育,也冒險生育,抱着僥倖心理。這種情況屬於愚昧無知,應該進行勸告,加強教育管理。現在有的地方婚檢價格太高,什麼都查;有的地方婚檢走形式,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所以婚檢要加強管理。
徐安琪(上海社科院社會研究所研究員、上海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前不久就有一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的,這就是不強制婚檢的一個很好案例。
1994年出臺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這表示,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不實行婚檢,而且婚檢應該檢查什麼也是分地區、分情況的。比如說農村就沒有強制婚檢,我前兩年去安徽、甘肅等省考察,當地農村貧困,所以沒有婚檢。
目前婚檢一般集中在比較發達的城市,但也有很多矛盾,首先是婚檢往往出現走過場的情況,該檢查出來的疾病沒有檢查出來,有些地方還利用婚檢亂收費;其次,由於婚檢項目是各地自定,所以有些地方出現侵犯當事人權益的事情,比如有些地方要求檢查處女膜。
如果雙方相愛,在滿足雙方知情、雙方願意、採取必要預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人也可以結婚。
張理(南京大學教授):我國《婚姻法》中並沒有要求婚檢的硬性規定,所以應該尊重新人自己的意願與選擇,而新條例的實施符合《婚姻法》的實質精神。
婚前檢查的目的是發現不宜結婚的疾病
現實情況是,即使婚檢發現了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比如艾滋病,病人還是可以結婚。因此,婚檢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價值。而單純的發現其他疾病,完全可以採取其他檢查方法。
巫昌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人是否可以結婚,這個問題爭議比較大。我個人認爲,我們的登記條例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相愛的事實,在“雙方知情、雙方願意、採取必要預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這三個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可以允許他們結婚。譬如說,有一對戀人感情很深,戀愛很多年,結婚之前女方查出有病,很難挽救了。女方覺得結婚的願望沒實現,死不瞑目;男方願意一直照顧女方,並在醫院舉行婚禮。結果女方很快就死在醫院了,她的臨終要求和男方的願望都得到滿足,也沒有影響社會的利益。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感情比較深,他們非常願意結婚,不在乎對方有病,不願意刺激和傷害對方,即使不能過夫妻生活也自願結婚。這樣的人雖然不多,但法律應該照顧到這種情況,可以例外處理。前幾天成都不是有一對艾滋病感染者結婚了嗎,他們互相安慰,共同生活。法律也應該以人爲本,體現人性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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