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天津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從即日起開始執行。今後,新開辦的藥品經營企業或認證合格的藥品經營企業改變經營模式後都需要提出認證申請,且保證在申請認證前12個月內沒有經銷假劣藥品,否則將駁回認證申請或判定其認證不合格。
根據規定,藥品經營企業必須依法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要求進行認證;對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新開辦的藥品經營企業,認證合格的藥品經營企業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改變經營模式等重大變化,或認證合格的零售連鎖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增加門店數量等,都需要提出認證申請。但填報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要詳實、准確,不得隱瞞、謊報、漏報。申請認證前12個月內發生過經銷假劣藥品問題,但藥品經營企業在認證申請中沒有說明或沒有如實說明,一經查實無論是否屬於違規經營,藥品監管部門將一律中止對其認證申請的審查或認證現場檢查。
通過認證現場檢查的企業,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在接到認證中心審核材料後,進行審查前應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另外,天津市藥品監管部門將對認證合格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一旦發現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認證合格企業,將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定要求限期予以糾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對其中嚴重違反或屢次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企業,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依法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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