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包頭市的廉宗霞在上海市胸科醫院著名專家邱兆昆主治下做了一次心髒手術。十三年後,一次高燒中她突然暈倒,到包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檢查,疑似為肺癌,後轉入包頭市第七醫院,卻被檢查為惡性腫瘤。手術中卻意外發現,所謂的『腫瘤』竟是一塊約八開紙大小的紗布……
現年44歲的廉宗霞原是包頭市閥門廠的一名化驗員。1989年,她開始頻繁生病。
1989年的5月,廉父帶著廉宗霞來到了上海市胸科醫院。經檢查,她確實患有風濕性心髒病,二尖瓣狹窄,需做二尖瓣分離手術。10月6日上午,醫院為廉宗霞實施二尖瓣分離手術,兩周後出院回家。
然而,廉宗霞回家後的第三天,就感覺腰腿不舒服,麻不說,還發沈,而且腰以下長滿了巴掌大的紅點。
1990年4月,廉宗霞又去上海市胸科醫院復查,復查結果是:雖然左肺的血塊還沒有吸收,但身體恢復很好。1991年?廉宗霞結了婚。
1993年,廉宗霞老是發燒不說,胸悶,氣短,後來還咳嗽不止,竟然開始咯血,全家慌了。1994年3月,廉宗霞的丈夫帶著她又一次來到上海市胸科醫院復查。
大夫為廉宗霞做完各項檢查(包括胸片)後,發現胸腔內有『包裹性積液』,建議廉宗霞再次做手術,做換瓣手術,費用將近7萬元。她選擇了放棄手術。
接下來的幾年裡,廉宗霞三天一次發燒,五天一次重感冒,只好請了長假,在家養病。
2002年7月24日上午,廉宗霞剛起床後就感覺身體發軟,渾身滾燙,咳嗽中帶著血絲,神智一會兒清楚,一會兒迷糊。後經包頭市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檢查,結論是『左肺佔位』,醫生進一步解釋:所謂的『左肺佔位』,就是肺癌,決定手術。
2002年8月7日,廉宗霞被推進了手術室。記者從廉宗霞提供的第七醫院當天的手術記錄上看到了在場醫生關於手術過程的記錄,寫道:『患者今日上午入手術室,全麻成功後……在分離「腫瘤」與縱隔之粘連時,「腫瘤」壁破裂,有黃綠色液噴出,完整切除「腫瘤」。查看所切除之標本發現,「腫瘤」囊壁內包裹為一塊「紗布」』。
在此期間,廉家人數次給上海胸科醫院打電話,要求醫院就13年前的醫療事故給廉宗霞一個說法,並且就這起醫療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給予賠償。上海胸科醫院讓他們派兩個家屬來上海協商解決。
2002年10月末,廉宗霞的丈夫、哥哥和姐夫去了上海。他們向院方提出:賠償廉宗霞13年來所有的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傷殘賠償金、撫養費及家人在手術期間的陪護費、伙食費等約為70萬元。
上海胸科醫院表示:廉家人索賠金額過高,院方難以接受。醫院只同意一次性賠付17萬元。後來,上海胸科醫院雖然幾度又將賠償金額略有提高,但由於雙方意見懸殊過大,三人在上海待了一周,無果而返。
2002年12月9日,廉宗霞在愛人的陪同下,再次來上海,醫院認為如患者及家屬不同意院方的賠償數額,就協商途徑達不成共識,請患方走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程序。
2003年4月,廉宗霞和丈夫再次來到上海,她的丈夫又一次找到了上海胸科醫院接待辦的負責人,最終,廉宗霞的丈夫和上海市胸科醫院背著她,偷偷簽訂了一份協議。
在廉宗霞家,記者看到了由廉宗霞的愛人和上海市胸科醫院簽的協議,雙方達成處理協議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二、雙方確認無其他爭執事項。
三、本協議作為本醫療事故協商解決及對乙方造成的不良後果的最終處理結論,對此今後各方均無權再提出任何異議。
四、本協議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他們醫院就是看到我們手裡沒有錢了,纔和我們簽訂這份協議,按照十級傷殘賠付,比原來答應給的還少5萬元。當我知道丈夫已經和醫院20萬元了結此事後,我失聲痛哭。』廉宗霞說。
在2003年,廉宗霞就與上海市胸科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向包頭市昆區人民法院起訴。在答辯期內,上海市胸科醫院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醫院認為住所地及侵權結果發生地均屬上海市管轄,理應由上海市法院審理。
廉宗霞的代理律師曹健卻一直認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在這起案件中,放紗布是侵權行為,侵權的結果是十三年來廉宗霞肺部不斷的感染和治療,最後不得不在醫院施行手術,這一切均發生在包頭,包頭法院受理絕對沒有任何異議。
2005年6月24日廉宗霞又因肺部感染,無法說話,重新起訴上海市胸科醫院,廉宗霞的代理律師認為:上海市胸科醫院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嚴重侵害了廉宗霞生命健康權,並侵犯了廉宗霞的合法權益,給廉宗霞造成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要求上海市胸科醫院賠償各種損失大約58萬元。
昆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立了案,民事庭卻不予立案。
記者就此事采訪當時負責此案的法官,該法官告訴記者:『當時我們剛接手此案時,也覺得案情嚴重,特別重視這個案子,剛開始受理,上海市胸科醫院曾就管轄權提出異議,我們駁回了,後來上訴到中院也駁回了上海市胸科醫院提出的管轄權的異議。』
廉宗霞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首先,當初那份賠償協議書並不是廉宗霞所簽,而是她丈夫在她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和上海市胸科醫院簽訂的,有關法律規定,這種賠償協議他人無權代簽,夫妻之間也不可以代簽。這份協議屬可撤銷的協議。而廉宗霞的聲帶麻痺等癥狀是取出紗布後新發生的事實,我們以新發生的結果為由,重新起訴,並要求重新鑒定認定,病人聲帶麻痺的新發癥狀是否屬於手術的並發癥,如果上海市胸科醫院給廉宗霞體內放入紗布的侵權行為將其損害擴大,上海市胸科醫院應該賠償相關費用。
就在記者發稿前,廉宗霞在電話裡告訴記者,2006年1月13日,她又向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青山區人民法院已受理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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