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女士前些日子在某品牌化妝公司的美容院做腿部按摩時造成韌帶損傷,為此,翟女士將美容院及其公司告到豐臺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各項損失5萬餘元。
原告翟女士起訴稱,『2005年12月4日,我在被告公司美容院做腿部保健,服務人員在給我壓腿時,由於用力過大過重,將我的右腿膝部損傷,疼痛難忍。次日我去醫院骨科就診治療,經檢查為右膝內側韌帶損傷,需藥物治療,臥床休息。此後右腿腫脹不消,持續疼痛。12月31日到醫院再檢查時,發現右下肢深靜脈形成血栓,急診住院治療,行脛靜脈濾器置入術,住院11天,2006年1月11日出院時,醫囑定期復查帶藥治療,至今無法行走,在家休息。』
『被告的行為,不僅在經濟上給我造成重大損失,而且在精神上給我造成更大的痛苦,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共計47027.45元,並給付精神撫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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