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24歲的男青年因咽喉疼痛到一家無證私人診所就診,誰知診所延誤病情,導致青年不治身亡。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日前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診所醫師楊某和原告死者父母都存在過錯,判決楊某賠償死者父母各種費用人民幣8萬餘元。
2005年6月3日2時30分,山東來滬的小李半夜劇烈咳嗽,他的父母連忙帶著小李到附近楊某開的私人診所就診。楊某檢查了小李的病情後,診斷是喉嚨發炎,就讓小李靜脈點滴消炎藥物。老李夫婦也陪著兒子吊鹽水。兩個小時後,小李突然感覺呼吸困難,楊某一看情況不妙,連忙讓老李夫婦將兒子送至附近的正規醫院治療搶救,但醫生的努力沒能挽救小李年輕的生命,第二天9時,小李醫治無效死亡。
2005年6月7日,司法鑒定部門對小李的死因進行了鑒定,結論是,小李生前未發現有藥物過敏癥狀,其死亡原因系急性咽喉炎伴喉梗阻致窒息死亡。而喉梗阻是咽喉部重度炎癥引發的,該病的病情發展快、來勢凶,早期往往會被醫務人員忽視,發展到第二期時纔引起重視,但如果救治得當還是能夠化險為夷的。老李夫婦也認為,診所醫師楊某對兒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補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42萬餘元。
楊某則認為,小李的死亡與自己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他當時是對癥下藥的,這些藥物對小李也沒有產生任何不良癥狀;自己也沒有延誤小李看病,因此要求法院駁回老李夫婦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有關司法鑒定,死者生前沒有任何過敏反應,可以排除因楊某所開藥物造成被害人出現藥物不良反應致死的可能。但是,楊某在不具有行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為小李治療,應當意識到自己行為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並可能延誤疾病的及時診治,因此楊某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原告老李夫婦及其兒子小李沒有選擇正規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其行為在主觀上也存在一定的過失。法院認為楊某應對原告老李夫婦進行酌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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