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使用單位執業藥師資格如何認定?人事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聯合下發的《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辦法》給出了明確說法。 藥品使用單位包括機構改革後由衛生行政部門劃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的藥品檢驗機構。三部局規定,藥品使用單位執業藥師資格認定範圍是在藥品使用單位受聘擔任藥學(中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其中包括在藥品使用單位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現返聘在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 申報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6個條件:一、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二、身體健康,能堅持執業藥師崗位工作;三、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擔任藥學(中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四、獲得省(部)級醫藥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醫藥專業論文兩篇,或有醫藥行業專著;五、連續直接從事藥品使用崗位工作滿5年,累計10年以上;六、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的藥事法規考覈合格。 三部局規定,凡符合上述條件的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屬地方管理的單位,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申報。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軍隊所屬單位的人員,由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申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應將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於今年10月30日前送到由三部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該辦公室設在人事部。 據悉,根據藥品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人事部、國家藥監局還對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做出了補充規定,對各單位在藥學(中藥學)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免試部分科目,只參加《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或《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獲得執業藥師資格。這些條件有:一、1988底以前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大專學歷,連續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0年,並被評聘爲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二、1990年底以前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8年,並被評聘爲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三、1999年4月1日前在藥學(中藥學)專業崗位上工作,被評聘爲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據瞭解,藥品使用單位不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認定條件的藥事工作人員要想取得執業藥師資格,須按規定參加國家組織的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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