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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管理—醫患糾紛難解之結

http://www.enorth.com.cn  2001-09-11 09:54
 

 
 
 
 

  近日,在江蘇省南京市腦科醫院發生了一起醫療糾紛:病人的家屬懷疑醫院給患者做的手術有問題,導致其病情加重,而醫院堅持治療是正確的。儘管這起事件至今未有明確的定論,但關於病歷的管理問題卻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病人的家屬認爲醫院不給病人及其家屬看病歷,病人對醫生的治療一旦產生疑慮也無計可施。特別是在醫療糾紛中,醫院在暗處,病人在明處,雙方不平等。

  那麼,病歷究竟該歸誰管呢?對此,醫患雙方各執一詞。

  醫院認爲,病歷是帶有檔案性質的文書,具有法律效應,而且非常專業,如果交給病人,除了可能發生塗改外,病人在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的情況下,隨意對病歷記錄和自身病情產生疑慮或隨意求醫,都可能產生負面作用。並非病歷掌握在病人手裏,患者就有知情權了,患者的知情權應體現在病人或家屬知道患者得的是什麼病,醫生在進行每一步治療時,也應對病人和家屬事先交待清楚。

  然而患者卻對這種做法表示質疑。有人認爲,這種做法的確損害了自己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病人既然向醫院交納了醫療費用,就有權利知道自己的病情,獲取關於病情的記錄。另外,這種關係健康性命的“特殊消費”,病人應有權監督醫療診斷的正確與否。而醫院提出的種種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比如說怕塗改,可以提供複印件;病人看了病歷產生疑慮,醫院應有責任解釋,而且事實情況是往往病人看不到病歷疑慮更大;再者,又怎能保證醫院不改病歷呢?

  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的錢菊華律師認爲,國家現行的病歷制度是爭議的根源。按照規定,醫院只能對門診病人給予病歷,對住院病人,醫生則根據實際情況和病人及家屬的要求,介紹病情,但病人及家屬不得隨意翻閱、複印病歷。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時,只有“受託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和受訴的法院、檢察院,需要查閱原件時,持介紹信,經醫院院長簽字,就地調閱。病人所在單位、病人、家屬、事故當事人及其家屬不予調閱”。然而,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還是1987年頒佈的,顯然已不再適應現時的發展趨勢了。新的《醫療事故管理辦法》五年前就開始修訂,至今依然沒有通過,原因之一就是關於病歷是否應該公開意見分歧很大。

  南京某家大醫院的一位負責人對此表示了他自己的看法,對於一些病情特殊的患者,例如精神病人,出於保護病人名譽,病歷應該嚴格保密。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也爲了良好的醫患關係的形成,將來病歷應該向病人公開。

  其實,病歷公開對醫院也未必是件壞事。透明的管理可以使患者更加信任醫院和醫生,從而建立一種更人性化的醫患關係,而且也有助於激發醫生的責任心和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有利於醫療糾紛的處理。如果醫院建立嚴格的病歷借閱制度,嚴防病歷丟失;配備複印設備,對病人提供有償病歷複印服務;對於涉及醫療糾紛的病歷,醫院封存後交由上級行政主管保管,不放在本醫院保管,病歷糾紛是否會少些呢?(蔣麗娜 記者石小建)

 
稿源: 人民網   編輯: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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