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藥監局向各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發出通知要求:自2001年12月1日起,凡是不標明有效日期的藥品都不得生產和銷售。 根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2001年12月1日前已生產、但未出廠銷售的沒有制定和標明有效期限的藥品,不得出廠銷售;藥品生產企業應對該類藥品再進行有關穩定性試驗,並根據試驗數據和結果確定藥品有效期,報省(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在藥品每一最小包裝單位上標明該藥品的有效期限後方能出廠銷售。對上市的中藥,藥品生產企業應根據中藥既往儲存時間和質量的實際情況,在保證藥品質量、承擔相應質量責任的前提下確定有效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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