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期明確提出了今後五年內必須配備執業藥師的七個方面。
根據《國家執業藥師資格制度2001年到2005年工作規劃》,這七個方面是:
2001年12月1日以後新開辦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具有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資格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跨地域連鎖經營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
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的大中型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
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藥房和製劑室必須配備執業藥師。(記者 張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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