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近日出臺《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並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舉將有效保障女性勞動者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 根據這一《辦法》,具有上海城鎮戶籍,並參加上海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或者失業生育婦女,以及其他在上海城鎮單位就業、並按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生育婦女,都屬於上海城鎮生育保險的範圍。這意味着,不僅上海戶籍的婦女可依法享有生育保險,而且那些在滬打工的外來婦女,只要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在生育時同樣可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 關於生育保險費繳納,《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每月以0.8%的比例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爲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這次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暫時將分別從養老、醫療保險費中劃轉,用人單位實際毋需再繳費。婦女個人也不承擔繳費義務。今後,這一生育繳費規定將在養老、醫療等有關社會保險費費率進行調整時作相應調整。 據悉,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兩部分。《辦法》對妊娠、流產、生產等不同生育對象的申領條件、申領期限及標準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生育醫療費補貼從200元到2500元不等。生育生活津貼則按本人生育當月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或失業保險金標準測算。(姜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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