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省政府擬訂的《草案》所列七類收容人員中,規定孕婦和哺乳期婦女不收容,有關部門表示這是從保護兩種人羣的角度考慮的。省人大內司委則認爲上述兩種人羣是應當得到救助的對象,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時予以刪除。 在廣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中,在規定了七類人員應予以收容之後特別規定“上述人員中的孕婦、哺乳期婦女不收容”,在其後的立法說明中也沒有對此規定講出原因,頗令人費解,不知道是照顧孕婦和哺乳期婦女的特殊身份還是因爲歷來慣例。然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其初審報告中則專門就此提出異議:認爲孕婦、哺乳期婦女是應當得到救助的對象,因此建議刪去這個規定。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記者隨後爲尋求關於把孕婦、哺乳期婦女排除在收容人員之外的法律依據和初衷相繼採訪了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省法制辦和省公安廳治安處。省民政廳事務處負責人表示這個規定不是出自他們,所以不太清楚,並建議記者找省法制辦。對於現行收容中是怎麼執行的,收還是不收孕婦、哺乳期婦女,他表示是不收的,主要是基於保護的考慮。記者後來通過省法制辦瞭解到這一規定是省公安廳治安處參與制定的,於是輾轉多次終於找到知道這個《草案》的人員,但他沒有正面答覆,表示等省人大通過後才說。當記者一再追問這個規定有無法律依據時,他表示肯定有,並且說“肯定是基於保護(孕婦、哺乳期婦女)考慮的。”各方說法雖然不是很明確,但還是可以看出來,“保護孕婦和哺乳期婦女”是將其排除在收容人員之外的理由。 既然出於良好初衷,那爲什麼廣東省人大內司委在審議中以“孕婦、哺乳期婦女是應當得到救助的對象”爲由建議刪除這一條規定呢?省人大有關部門負責人對記者的提問表示爲難,希望在今年底或明年1月份再審議通過後再說。不過,他不諱言政府和人大在這個問題上存在立法分歧。(記者王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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