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危重或者身患疑難雜症的患者接受診斷、治療前,醫院講明診療過程、風險和部分免責事由等,病人承諾並願意承擔後果,雙方進行公證。醫療公證這一新興現象在上海應運而生,並在衛生界和市民中引起議論。
今年1月12日,上海第二醫科大學附屬瑞金醫院啓動了手術公證,迄今,已經有7位病人進行了手術公證。公證所需的270元由患者承擔,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訴訟,公證可以直接作爲證據被法庭採信。
第一位進行公證的患者是一名中年男子,他不幸患上了第8因子缺乏症,已經臥牀4年不起,每天靠點滴第8因子維持生命,腿上還有一個巨大的血腫,並日趨增大。雖然病人每天在“定時炸彈”的威脅下生存,但是醫生也好、久病成醫的患者也好,都不敢輕言動手除痼疾。直到公證後,醫生才下定決心動手術。術後一個月,病人已經能夠坐在輪椅上,由家人陪伴出外觀光。在進行公證的患者中,也有一例在術後死亡,患者家屬沒有向醫院提出異議。
除了手術公證外,瑞金醫院表示還可以將公證引入許多有較大風險的診斷、治療項目。然而,當公證所提出在醫院設立一個受理點時,醫院又表示拒絕,認爲醫療公證有前提,不宜推廣。
醫療公證書雖然只有寥寥百餘字,但是對醫生和患者均意義重大。不少市民對醫療公證表示微辭,在一家電器公司就職的陳悅小姐說:“醫院不可以這麼做,救死扶傷是醫院的責任,如果有這樣的協議,醫院就是找藉口來推脫責任。誰來保證醫院的醫德,誰來保證醫生的手術質量?”一位常年身患高血壓的患者憂心忡忡:“今後要是我不做公證,醫院就不擔風險動手術,做公證,萬一出事都不能找醫院,這可怎麼辦?”
而滬上諸多醫療機構對醫療公證表示理解:由於怕擔風險而不敢爲病人動手術,這在衛生行業是一個客觀存在,因此,一些疑難雜症和高危病人往往輾轉多地求醫不着。醫療技術的創新本身就是敢冒風險的結果,然而,高難度的手術既有可能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加重病情、甚至導致病人死亡。某些病人在動手術前不知道風險、或估計不足,苦苦哀求醫生開刀,一旦發生意外,首先想到的是找醫院要錢、揍醫生泄憤。這時,醫院說病人“無理取鬧”,病人說醫生“草菅人命”,告上法庭也難辯明是非,許多醫院領導和醫生的精力牽制在和病人“打官司”上。
瑞金醫院副院長俞卓偉表示:“醫療公證是建立在平等和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不是醫院故意規避或片面加重病人責任的手段。”俞卓偉羅列了醫療公證的三大好處。第一是把診療的全過程和可能出現的風險、以及意外告知病人和家屬,讓他們在充分行使“知情權”的情況下慎重考慮,有時是生死抉擇,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第二是公證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效力,使醫務人員解除心理障礙,集中精力做好準備,制定防止意外的措施,既科學又放手地去救治病人。第三,一旦發生意外,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進行裁決,易協調認識上的分歧。
“病人沒有自願承擔風險的精神,醫生也不會有開拓精神,因此,在一定情況下進行醫療公證未嘗不可。”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告訴記者,“醫療公證是一種告知承諾,前提是醫院一定要將病人的現狀、手術方案和手術風險等全盤、真實地告訴患者,並在公證書上有所體現。公證並不能使醫院免責,如果醫院由於操作不當或者瀆職導致醫療事故,病人或者家屬可以進行上訴。此外,公證費用必須由雙方共同支付。”(記者 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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