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鳳翔男青年張某因妻子白某未與自己商量就墮掉已4個月“愛情結晶”,一怒之下將妻子和爲妻子做手術的岐山某醫院告上法庭,而當地法院認爲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觸及法律“盲區”的案例,便以該案屬爭議範疇爲由未予受理。 據瞭解,男青年張某與妻子白某雖是經人介紹認識的,但兩人情投意合,懷孕第四個月時,白某稱心情不好回到孃家。當他再次見到妻子時,她已把他們共同的“愛情結晶”打掉了。爲此,張某要把白某和爲妻子墮胎的醫院告上法庭,索賠“感情損失費”和“財產損失費”共計5000元。
爲白某做手術的婦產科主任稱,白某來時有其父親陪同,並在家屬一欄裏簽字,白某也說她已經離婚了,想取掉胎兒。鳳翔縣衛生局辦公室醫政科的同志說:墮胎要證明和介紹信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近幾年,像墮胎這樣的手術只要求有家屬簽字即可。 白某說她曾將墮胎的想法告訴過張某,張某堅決不同意。而她的難處是在查體時被診斷爲子宮肌瘤,需要手術摘除肌瘤,而手術前必須墮掉胎兒。 支持張某的一律師認爲,《婚姻法》中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白某墮掉的孩子將是家庭中重要的成員,白某未徵得張某同意,自作主張墮掉胎兒,是對丈夫張某的不尊重,也傷害了張某的感情,應當道歉並適當賠償其物質損失。白某父親固然有簽字的權利,但他欺騙醫務人員,爲女兒私自墮胎提供條件,應負連帶責任。 而另一律師則認爲,根據《婚姻法》中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任何一個女性都有權利拒絕性生活,拒絕受孕。更何況白某急需做子宮肌瘤摘除手術,而《民法通則》有關條款也清楚規定,每個公民都擁有依法保護生命健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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