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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想捐遺體無法可依,難辦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1-30 09:52
 

 
 
 
 

  ■慘遭硫酸毀容的女大學生想捐遺體

  慘遭硫酸毀容的曹躍華生前的美好願望——向社會捐獻遺體將難以實現。這一消息是記者日前從山西太原紅十字會了解到的。曹躍華大學畢業邂逅毛宏,不到一個月兩人便登記結婚。婚後,曹躍華髮現丈夫品行不端,於是提出離婚,未料到毛宏惱羞成怒,竟在庭審後用硫酸潑向曹躍華,從此,曹躍華的世界跌入萬劫不復的深淵。曾在生死線上無數次徘徊、掙扎的躍華最終選擇了堅持,選擇了奉獻。去年6月27日,她決定死後無償捐獻出自己的器官。曹躍華說:“捐獻器官不是我的一時衝動。國家培養我這麼多年不容易,我多想用自己的一技之長服務社會、報效國家,但我再也沒有這樣的機會了。除了眼睛,我身上的其他器官健康無損,我把它們捐獻給比我更需要的人,也算爲社會盡一份愛心,盡一份責任。”去年10月,曹躍華所在的山西省第六建築公司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曹躍華和日夜照料她的父親回到了原平老家。然而,就在去年11月23日,曹躍華卻在老家自縊身亡。

  曹躍華身亡後,家人隨即與太原市紅十字會取得了聯繫。瞭解到曹躍華死亡的具體情況後,有關負責人遺憾地表示:曹躍華屬非正常死亡,且沒有公安機關的司法鑑定,不符合當初協議的內容;曹躍華死亡地不在太原,太原市紅十字會無法異地領取遺體。

  ■讀者認爲應儘快出臺可行的法規

  山西的媒體以《女大學生遺體難捐獻》爲題報道了曹躍華遺願難酬後,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他們紛紛來電或約見記者,表達各自的觀點。

  太原市老軍營小區的王明會老先生一直有死後捐獻遺體的心願。王老先生說,遺體捐獻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但人們對它的認知度和認同度遠遠不夠,以致缺少一種氛圍。國家如果出臺一部這樣的法規,境況一定大有改觀。

  山西省一位記者講述了他妹妹的遭遇。其妹是某醫學院大二學生,身患白血病,治療兩年後死去。臨終前兩三個月,她一直請求家人幫助她完成一個心願:將遺體捐獻給社會。但由於她所在城市的紅十字會在此之前從未接受過這樣的事例,無章可循,只能委婉回絕了女孩的請求。這位記者痛心地說:“妹妹是哭着走的……”

  省司法學校教師楊雙榮看完報道後約見了記者。他說,曹躍華的遺憾是法律滯後結出的畸形果實。他認爲,現在紅十字會的功能還很單一,應該逐步從人道主義出發,擴展功能。功能的單一導致了資源的浪費,所以,應該儘快出臺可行的法規,完善紅十字會的功能。

  ■捐獻遺體立法遇見“攔路虎”

  太原市紅十字會田兆渠祕書長接受記者採訪時對曹躍華心願難了一事表示遺憾,但又無可奈何,因爲目前國家尚未出臺一部有關遺體捐獻的全國性法規,各地紅十字會機構只能按照國際慣例自行操作,並無法規可依。田祕書長告訴記者,目前,全國僅有上海出臺了一部關於遺體捐獻的地方性法規。如果我省也能儘快出臺這樣一部地方性法規,就能使遺體捐獻這種崇高行爲更具法律保障,更具規範性,曹躍華美好的心願難以實現這類憾事也將會減少。

  儘管很多讀者認爲應儘快出臺有關遺體捐獻的法規,但法學專家卻從另一個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山西大學法學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教授認爲,遺體捐獻的立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界定死亡標準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立法就無從談起。他說,遺體捐獻首先要確定法定的死亡標準,這個標準是以醫學科學對死亡標準的認定爲依據的。目前,醫學界對死亡標準的界定還在探討之中。傳統的死亡標準是心臟跳動停止、呼吸停止,但在現實生活中,“死”而復生的現象時有出現,死亡標準的重新界定已迫在眉睫。

  目前醫學界比較一致的看法是腦死亡作爲死亡的標準。但這個觀點未被社會普遍接受,只能作爲技術標準,而非法律標準。

  ■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稱:捐獻遺體立法時機不成熟

  

近幾年在省人代會和政協會上,也陸續有代表和委員呼籲儘快爲遺體捐獻立法。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鄔敬文接受記者採訪時就此事指出,山西省目前立法時機尚不成熟。

  鄔主任告訴記者,對於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呼聲,爲慎重起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曾專門去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作了請示和了解。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也有代表聯名提出了對遺體和器官捐獻立法的法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同有關方面進行了調查和研究,認爲目前制定這方面的法律還不具備條件,應由衛生部制定規章或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待實施一段時間總結經驗後,視時機再上升爲法律。

  鄔主任還說,遺體和器官捐獻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對醫學的發展有重要意義,他們將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促使這方面的規章或行政法規早日出臺。

 
稿源: 北京青年報   編輯: 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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