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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本報《企業週刊》第1期發表了《腦白金:史玉柱的陷阱?》一文,引起了相關人士的極大關注。《巴蜀質量跟蹤》週刊的記者汪劍東告訴本版責編,他在2000年7月寫的《腦白金真相》一文第一次比較全面地揭示了腦白金騙局,南方某報作出第一反應,準備在頭版頭條刊發,但在該報記者約見史玉柱後此文被壓了下來;深圳某週刊以封面文章形式,將此文關於史玉柱部分的調查隱去後刊出。四川各地質監局對報道十分重視,紛紛請示對這一產品的處理意見,但有關行政部門對此一直保持沉默;全國絕大部分地方媒體一般均迴避腦白金問題。就在2月2日本報發表了《腦白金:史玉柱的陷阱?》一文的前後腳,腦白金的大幅廣告又出現在北京的多家地方媒體上。即便如此,我們仍然要繼續我們的相關報道。請看——
後天就到春節了,“今年爸媽不收禮,收禮只收腦白金”的廣告該打瘋了。記者在車上看見許多民工回家帶的竟是大包小包的“腦白金”。但當他們的父母兄弟捧着這久聞其功效不凡大名的神奇之物,滿心希望地喝下時,卻沒有想到“腦白金”存在着“生產地址有待考察”、“功效受到嚴重質疑”、“面臨民事甚至可能是刑事訴訟”等問題。記者歷時近3個月,深入細緻調查,成都、北京、上海、廣東、濟南等地媒體傾力相助,腦白金內幕將被揭開。
尋找“影子工廠”
2000年4月18日,濟南亞細亞藥業有限公司訴珠海康奇公司經營腦白金涉嫌不正當競爭一案開庭審理, 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按腦白金包裝上的地址送達訴狀時,竟找不到這家企業。
記者翻遍了2000年上半年腦白金的主要廣告,除了在隱約的包裝圖樣上看到“珠海康奇有限公司出品”字樣以外,並無詳細的廠址電話,一個“服務熱線”也只是成都的。記者曾打電話到珠海電話查詢臺,得到的電話是0756-2264546,而此電話卻無人應接。
記者在因特網上查詢腦白金的中文網站,希望能找到腦白金廠商的聯繫方法,然而只查到了福州網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康奇公司成都辦事處主辦的兩個腦白金網站。嚴格意義上來說,成都辦事處(或者是四川分公司)辦的網站纔是珠海康奇有限公司的,因爲網頁上詳細介紹了腦白金的情況,並確認生產廠家是珠海康奇有限公司,而且還有成都、綿陽、德陽、樂山、攀枝花等幾個辦事處的聯繫電話。但記者仔細搜索數次,均不能找到康奇公司總部辦的網站。
記者撥通康奇公司成都辦事處的電話,對方稱這裏是腦白金廠家。記者急切地想知道它的詳細地址,但幾經查詢均被告知系“私人電話”或“沒有登記”。記者再次與成都辦事處聯繫,佯稱需要購進大量腦白金,希望能借此獲知該辦事處的詳細地址。對方卻稱他們只負責廣告宣傳,不管具體業務,不必去找他們,可以去找恆通保健品公司。
一個廣告及產品讓舉國爲之“瘋狂”的大公司,爲何要躲躲閃閃?這種鋪天蓋地對產品進行宣傳卻極力隱藏生產廠家的做法讓人匪夷所思。
訴珠海康奇公司經營腦白金涉嫌不正當競爭的濟南亞細亞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陳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供了一份2000年3月25日的《齊魯晚報》,該報第二版報道稱,到珠海送訴狀的法官也沒有找到康奇公司。記者隨即電話採訪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審理該案的商姓法官,他證實了以上說法,並稱該地址確實存在,但沒有找到人,最後他們只能將訴狀送到康奇公司濟南辦事處。
珠海市工商局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康奇公司確實是在所屬個體科登記註冊的,而記者採訪該個體科時,對方準確地報出了康奇公司的註冊登記地址:珠海市南坑工業區九棟。
記者問:“你們在接受康奇公司的營業申請後,是否對康奇公司的營業地址進行了審覈勘驗?”
回答:“當時我們人手很少,沒有到現場審查。我們是根據該公司的合同簽證來辦理手續的。”
記者問:“根據工商登記註冊的法規,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辦公場地、人員及設施等條件,才能覈准註冊,你們沒有詳細覈查康奇公司就允許其營業,對此有何解釋?”
回答:“我只是辦事人員,你去找吳副科長……”
然而,記者最後也找不到吳副科長。幾經周折,記者終於和珠海市工商局個體科姜科長通上電話。姜科長稱他不能提供康奇公司的地址,因爲這是企業的商業祕密,並以沒有經管具體業務爲由,拒絕回答記者的提問。
幕後人物在逃避什麼
2000年2月初,《粵港信息日報》的記者在追蹤腦白金與5年前火爆一時的腦黃金的關係時,按腦白金包裝盒上的地址尋找珠海康奇公司,卻找到了史玉柱的巨人集團。有報道稱,康奇公司在珠海工商局的註冊地址和電話與巨人集團的資料一致。以下是該報記者進入巨人集團總部後見到的情況:
在三樓,記者看到廢棄的辦公桌上還堆滿了積滿灰塵的“腦黃金”、“巨不肥”,這是巨人集團以前的產品。摸黑到四樓,只見四五間辦公室部分亮着燈,有位小姐在裏頭接聽電話,記者迎面撞上的是一箇中年男子。
記者自稱是來找康奇公司做“腦白金”生意的,他說:“這裏不是康奇公司。”記者一再請求要與康奇公司談業務,這個中年男子說:“你留下電話,我讓他們跟你聯繫,你看,產品也不在這裏。”記者跟着他走進辦公室,一眼就看到牆上貼着“康奇公司通訊錄”,巨人集團某負責人的名字就出現在這份通訊錄裏。記者追問:不是康奇公司怎麼會有通訊錄在這裏?對此他一直未作解釋,並阻攔記者抄錄通訊錄。
珠海市工商局的登記冊顯示,康奇公司成立於1996年6月21日,企業類型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註冊資金50萬元,法定代表人爲張玉生。經營範圍包括:電子元件、玩具、日用百貨、電子計算機諮詢服務;生產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有律師分析說,康奇公司是私營企業,就不應該在個體科登記註冊,這其中有非常微妙的關係。
又據報道,珠海康奇公司1996年在工商局註冊的法定代表人“張玉生”,與1996年巨人集團的總裁助理是同樣的名字。這位總裁助理1991年就進入巨人集團,目前仍擔任巨人房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巨人房產開發公司成立於1994年,當時的法定代表人是史玉柱。1996年12月,變更法人代表,巨人集團任命當時的總裁助理張玉生擔任巨人房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這個“張玉生”是不是那個“金蟬”要“脫”的“殼”?會不會被當做“替罪羊”?
1998年8月1日,史玉柱和希望集團董事長劉永行在廣州華泰賓館“對話”時,劉永行問史玉柱:現在做什麼?史玉柱回答:主要還是做保健品。我們開發了一個新產品“腦白金”,去年批下來,年初試銷的效果還不錯。史玉柱還對劉永行說:我現在重新註冊了一家公司,與巨人集團全面脫鉤,這個企業白手起家,我現在是一切重新開始。劉永行建議史玉柱少花廣告費。於同期採訪過史玉柱的原《南風窗》記者周漢民證實:史玉柱所說的重新註冊的公司就是珠海康奇公司。
法律界人士認爲,康奇公司與巨人集團的關係,只有查明康奇公司的股權結構、財務往來才能作出判斷。但是這些都可能做手腳,查清雙方關係是很困難的。如果康奇公司與巨人集團真不是一回事,那麼康奇公司就有“冒用他人地址”的嫌疑。《粵港信息日報》的記者潘曉虹說,珠海康奇公司沒有對該報報道的“康奇隱形”一事提出異議,康奇公司成都分公司總經理張東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不能解釋地址的“錯位”。
值得注意的是,史玉柱重出江湖的身份是上海健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策劃總監、產品開發負責人。但健特的人都把他當作老闆,1999年7月,上海健特公司在上海徐彙區註冊,健特就是英語“巨人”GIANT的漢語諧音。據瞭解,史玉柱一共向上海健特借了1個多億用來償還他欠個人的債務,而上海健特就是“腦白金”的全國管理本部和營運總部。
據悉,現在史玉柱的名片已經更換爲他的新身份——巨人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但上方仍然印有“巨人集團”四個大字。記者得知,註冊在珠海的巨人高科技集團公司與“巨人投資有限公司”沒有實質上的從屬關係。巨人投資公司也是註冊在上海市徐彙區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史玉柱承認“巨人投資的股東主要是我”,這家2001年4月23日成立的新公司註冊資金是5000萬元,但他沒有透露註冊資金的來源。
巨人集團、珠海康奇公司、上海健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巨人投資有限公司之間是什麼關係?一個名聲赫赫的腦白金產品,它的生產廠家爲什麼躲躲閃閃、身份複雜、讓人如墜五里霧中?
法律專家指出:如果“康奇““冒用”“巨人”成爲“默認事實”,那麼,“腦白金”就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這將是對廣大消費者的欺騙。這裏是否有要抽逃資本和逃避債務及其它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的嫌疑?
經營者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據珠海康奇公司的宣傳資料說,1998年4月5日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播放了“人類有望活到150歲”的報道,詳細介紹了“腦白金體”研究的成就,這大概是“腦白金”的首次出現。也許從此以後,該說法就被廣泛引用、宣傳。
在成都某報的廣告專版上,有關於全國各大媒體宣傳腦白金的“焦點摘要”,其中對央視《新聞聯播》的摘錄如下:“這項技術如果發展成熟並實施,人類將有望活到150歲,甚至更長久。”記者通過各種途徑查證央視播放檔案“人類有望活到150歲”中是否出現過“腦白金”一詞,始終沒有結果。
根據“腦白金”的成分標註,珠海康奇公司所稱的“腦白金體”從生理解剖學上說,實際上就是“松果體”,它分泌褪黑激素(Melatonin)。而康奇公司爲什麼要把“松果體”稱作“腦白金體”呢?濟南亞細亞藥業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助理陳強認爲,康奇公司利用外文音譯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以偷換概念的方式讓中國的消費者誤以爲人體中有“腦白金體”,它能分泌“腦白金”;珠海康奇公司生產的是腦白金,而其他公司生產的只是“褪黑素”而已。陳強認爲,這嚴重誤導和欺騙了消費者。亞細亞公司也是以康奇公司貶低同行、不正當競爭爲由起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北京市國源律師事務所高智晟律師指出,這裏構成犯罪的條件:一是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做了虛假宣傳,這種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性能、成分、數量、功能做結論性評判;二是情節嚴重。構成情節嚴重的條件是,虛假或含有虛假成分的宣傳次數、範圍、持續時間和獲利數額的多少、大小、長短和高低。
他說,我國流通領域嚴重缺失的就是違法不究,執法不嚴;保障公平、公正、平抑暴利的規則以及對規則的保障不足以令不法商人畏懼,這就造成嚴重損害消費者的案件屢禁不止,直至害人性命。他認爲,應當對“腦白金”經營者的行爲進行涉嫌犯罪的刑事調查。(汪劍東 謝光飛)
時評:調查“腦白金”經營者涉嫌犯罪
我注意到2月2日中國經濟時報《企業週刊》關於“腦白金”問題的報道。是應該有一種不同的聲音。作爲律師,同時作爲消費者,我和其他衆多消費者一樣,從內心希望我們的消費領域日臻成熟,法律、效率及誠信原則成爲生產經營者自律的準繩,給大家一個弊絕風清的安全的消費環境。
但令人遺憾的是,這種消費環境目前僅存在於人們的期望之中,一些大紅大紫的“問題產品”卻在劫人錢財、奪人性命。何以如此?其實答案並不十分複雜,商者爲奪利,願上絞刑架。巨人集團曾以“腦黃金”驚掠商海,興亡神速。提起“腦黃金”當年勇,國人不應當忘記他們當初是如何窮盡漢語文字的功能,用“腦黃金”可與日同輝、與民族共興亡的“爆炸性”宣傳,席捲消費者無數銀兩,有些消費者甚至捧上保命錢以圖安康。
“腦黃金”“休眠”一段時間後,脫胎爲“腦白金”,驚掠商海的套路無二致。但冷靜以法律規則去界定“腦白金”的招數,你會發現,它的操作有嚴重違法之嫌。諸如:“腦白金”與20世紀的克隆技術並提,同爲“生命科學領域的兩大突破”;“服了它,120歲的老人,性功能如同20歲的年青人”;“它使得安眠藥的生產廠家80%倒閉”;還有“腦白金”價格的暴利性。
這些宣傳內容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普遍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和《食品廣告發布的暫行規定》。
既然違反了如此之多的法律規範,那麼,爲什麼會沒有被查處?這正是我國商業流通領域的癥結所在。人們切不可認爲,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商人都是善者,要知道商人的獲利慾望沒有國家之別,只是這些國家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公平、公正、平抑暴利的規則以及對規則的保障足令不法商人畏懼,稍有不軌之舉,即會付出代價;而在我國,違反規則者獲得的規律性信息是,獲取暴利時除了向那些拖兒帶女攜孫,在各種媒體上,歇斯底里爲他們吶喊的大腕、明星付出鉅額錢款外,商人幾無其他大的風險。
我們是有法可依的,但我們嚴重缺失的就是違法不究、執法不嚴。只有當某一廣告及產品殃及無數消費者的案件被媒體大量曝光後,才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正如著名經濟學家鍾朋榮所說,過度的廣告是對消費者的犯罪。凡是拼了老命打廣告的,都值得懷疑,是一種變相的強賣強買,是在巧取豪奪消費者的錢袋。這難道不是對消費者的犯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這裏構成犯罪的條件:一是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做了虛假宣傳,這種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性能、成分、數量、功能做結論性評判;二是情節嚴重。構成情節嚴重的條件是,虛假或含有虛假成分的宣傳次數、範圍、持續時間和獲利數額的多少、大小、長短和高低。
這些年不少企業以鉅額廣告投入虛假造名,侵權案件屢禁不止,直至害人性命。究其原因就是,違反民法的處理不力,違反刑法的不做處理。我認爲,以現在掌握的事實根據來看,應當對“腦白金”經營者的行爲進行涉嫌犯罪的刑事調查。(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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