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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今年9月1日施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超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話題,最近備受關注。《解放日報》昨日爲此訪問了人口計生專家。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規定。
據介紹,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自願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夫妻,可獲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它技術手段爲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計生部門或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生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法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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